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 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例行调整。
缴存比例继续保持11%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5年1月16日移交至全市统一管理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移交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该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2015年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8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或者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缴存,仍执行移交前政策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前,到开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缴存比例备案手续。
为加大对天津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自5月 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降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以精简流程、提高效率为准则,从2015年5月18日起,首次推出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自助办理,同时对单位网上业务进行升级,再增四项网上办理业务。此举省去取号排队等候的环节,为缴存单位和职工节省了宝贵时间,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历史性突破。
自助机具可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封存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或外地户籍职工辞职离津,且账户状态为解除劳动关系封存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营业大厅的自助设备办理销户提取手续。职工只需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联名卡就可办理,通过自助机点击“提取业务办理”后,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两年”或“非津户籍解除劳动关系”,刷公积金卡、读取身份证,界面显示账户余额,点击确认后、打印回执业务办结,无需再到分中心、管理部柜台办理任何业务手续。
另外,如果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也可通过自助机具选择单位信息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办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职工办理自助提取时,需已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公积金账户状态需为解除劳动关系封存,职工可通过自助机刷卡查询账户状态,办理“非津户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身份证需为外省市签发。
单位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新增四项业务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在目前已开通缴存和封存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存量制卡、单位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和封存原因变更四项业务。
从5月4日开始,已开通网缴的单位办理以下四项业务:①为职工申制公积金联名卡;②变更单位经办人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③为职工办理15位升18位身份证号个人信息变更;④为封存状态职工变更封存原因,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直接办理。未开通网缴的单位需要办理上述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可通过分中心或管理部营业大厅的自助设备办理。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摘要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