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60万。
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人、60万元/户。
二、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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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省公积金:目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市公积金:最高额度须按照折算比例计算金额(按缴存年限和金额试算)。
如一方是省公积金,另一方是市公积金,则以哪一方作为贷款申请人决定贷款限额。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注: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为0.3。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自2009年10月10日起,对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上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按照以下三项条件计算结果取最小值后的50%确定:
(1)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为按照可贷公式进行分别计算后相加之和。
(2)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二、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三、对贷款人要求
1.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求: 须为省级机关公积金和南京市公积金(铁路和监狱系统除外)。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5.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