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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买房政策

有没有人知道哈尔滨买房政策包括哪些,能不能贷款,首付多少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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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纪德佑| 长沙| 14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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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回答

TOM.LIANG
回答数:1292 | 被采纳数:94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装修'>哈尔滨市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已作出调整,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哈尔滨市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也从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恢复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据介绍,2009年初,哈尔滨市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面积标准由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提高到180平方米以下。从今年1月1日起,普通住房面积标准恢复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从1月28日起,哈尔滨市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作出调整,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5年之内的二手房进行交易,无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都按全额的5.55%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进行交易,免征营业税;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进行交易,按差额(卖价-买价)的5.55%征收营业税。
  哈尔滨市房产交易契税税率执行标准调整为: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执行1%契税税率;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执行3%税率。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14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执行1.5税率;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执行3%税率。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执行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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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回答数:5076 | 被采纳数:113

在哈买房不用是哈市户口,你要是全款就更简单,需要贷款的话需要一些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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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9366 | 被采纳数:717

(一)出台20条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已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摘登】  加大在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信贷力度  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90平米以下住房比例实施省域平衡  按照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实施省域平衡的原则,根据哈尔滨市不同区域、不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  个人买卖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竣工3年以上空置商品房,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商品住房交易费用标准减半收取。  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容积率在1.0以上;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当地商品住房平均价格1.5倍以内。(现行标准为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平均居住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  已在哈尔滨市购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可在哈尔滨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本市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适房建设规模不低于总量18%  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力争2009年年底前,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结合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工程建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住宅建设总量的18%。  继续深入推进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全力抓好2008年已拆迁项目安置房屋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期回迁进户。  进一步做好2009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  (二)实施暖春行动,政策优惠升级  在认真落实“20条”新政的基础上,为发挥哈尔滨作为省会城市的教育、医疗和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置业,由市房产住宅局、市建委、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暖春行动的工作意见》,针对外地市人员在哈购房从户籍、就学、就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6个方面,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套餐”,使外地市购房居民在这此方面享受和哈尔滨市民同等的待遇,实现“进得来,留得住,生活好”的目标。  据悉,此次出台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暖春行动的工作意见》在户籍政策方面规定,外地市无公职人员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贷款购买商业用房、二手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外地市公职人员在哈购房满足上述条件的,其爱人及孩子可以办理落户。  在就学政策方面,凡在哈市购买住房的,凭房产证或入户证明,即可在住房所在区教育局为其适龄子女办理借读手续,住房所在区教育局相对就近安置其借读,并免收借读费;户口迁入后,即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到普通高中就读的,户口迁入后,可按规定安排到相应层次学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办理转学手续。  在就业再就业政策方面,第一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转变为哈尔滨市城镇户口的尚未就业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哈尔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有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可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基地提供的免费培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还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二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来哈后到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企业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人才服务局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第三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特殊贡献的人才,人才服务局将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第四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哈尔滨市的“三支一扶”活动,在村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到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其户口可保留在哈尔滨市市区,并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方面,与大型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规定,凡在哈购房、落户的外来人口,均可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的规定,享受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65元,个人缴纳65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规定,外地市在哈市购房落户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其转移,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可在哈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规定,凡在哈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符合哈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均可以在哈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最高限额8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5年。  另悉,哈尔滨市政府还成立了“暖春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效廉同志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史殿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同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副厅长张永刚同志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季卫国同志担任,成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和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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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巴兔HONEY周
回答数:1979 | 被采纳数:144

现在哈尔滨户口是联网的,如果你以前就是哈尔滨户口,直接去新房所在地派出所,如果你还不是哈尔滨户口,那去新房派出所申请,民警接受,市局办理,所长审批,一层层就下来了。不清楚的地方你直接去新房派出所问就好了,自己就可以办,或者找个中介公司代办落户,500元费用,300也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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