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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风险有什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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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祁宏放| 哈尔滨| 19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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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别叫我好人
回答数:1393 | 被采纳数:1

1.代扣代缴风险



  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风险具体表现有:一是本月扣下月缴。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将职工个人部分代扣,跨月将代扣代缴部分一并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虽与《条例》不符,实际操作中被视为“正常缴存”,一旦单位发生财务危机,就有可能被挪用。二是扣了不缴。单位在代扣职工个人部分后,不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单位自行管理或交其他部门管理,甚至随意处理。三是少扣少缴或多扣少缴。部分单位不按照规定额度足额代扣,擅自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如有的单位缴存基数只限于岗位工资、津贴之和,没按统计局统计口径核定劳动报酬。有的单位足额扣取后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尸。四是只缴不扣,即只缴单位补助部分,不扣职工个人部分。一般发生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五是只扣不缴。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助部分没纳入财政预算,使单位补助部分不能到位,只扣取了职工个人部分缴存。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在缴存单位没有专门机构,经办人员是兼职,所从事的业务较多,工作繁忙,无暇顾及。第二,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将本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私存。第三,单位疏于管理,不及时检查和督促经办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地方政府、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认识不足,没有从法制化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检查,造成放任自流的局面。



  2.委托收款风险



  目前,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是委托银行或税务等相关部门代收住房公积金,从而使代收部门成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主体,代收部门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将代收住房公积金不及时或跨月、跨年度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此就形成委托收款风险。其主要原因有:(1)代收部门缺乏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操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只是相关部门的附属业务,不可能利用更多资源,配备足够的专门人员。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代收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缴存工作好坏没有与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挂钩。(3)受托银行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保存款余额,压票、不及时进入住房公积金专户。(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代收部门业务联系不紧密,不及时与代收部门对账,无法及时了解、发现缴存中的问题,导致资金被挪用。



  3.个人账户管理风险



  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发生该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没有计入或迟计入的风险。目前,职工个人账户管理有两种模式:大中城市一般由受托银行计入账,中小城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计入账。这两种方式都可能产生个人账户管理风险:(1)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机,迟记入职工个人账户:(2)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丢失,无法记入个人账户;(3)操作人员随意篡改个人账户信息;(4)操作人员工作疏忽或操作失误,上错、少上或“张冠李戴”,使个人账户信息与缴存清册不一致。



  (二)支取风险



  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取后应当注销公积金账户情况外,主要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部分(限定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和私房)。由于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不买房就动不得,因此有不少精于理财的人着急要将公积金账户中的“死钱”,变成“活钱”。主要表现为:



  1.套现。委托一些中介公司伪造装修或虚假房屋买卖,从而利用公积金贷款或支取的方式,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骗贷或领取自己的公积金,后给中介手续费(服务费)。



  2.骗现。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积金缴存者的个人信息,并不惜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材料或找关系托人情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银行贷款风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风险发生后都将造成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的损失;不同之处在于,贷款所造成损失的终极所有权不同,银行贷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即放贷人,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住房公积金缴交人。



  目前,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节点主要表现为如下形式:1,直接贷款和超标贷款。2.重复贷款。同一个贷款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系统之间不联网、各系统之间信息不共享等漏洞,多次贷款的行为。 3.双方贷款。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的名义从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贷款。4.“无保”贷款。贷出款项没有保证手续或保证手续不完整。 5.坏账贷款。贷款已到期,贷款人也能够找到并且也承认贷款事项,但贷款人却没有偿还能力。 6.“无主”贷款。贷款已经到期,但却找不到借款人,当然贷款时的“保证标的物”也无从变卖。7.“挪用”贷款。以购房、建房、大修房屋等名义取得贷款后,却将所贷之款挪作他用。日.无效抵押贷款。抵押物权属不明、抵押物的法律执行程度低、抵押物价值高估等,出现风险,依法拍卖抵押物成为一纸空文。9.逾期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迟迟不还款或不按规定额度还款,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全额收回。



  上述任何一种现象出现后,其共同的结果都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放出的贷款不能如期如数收回,使得广大住房公积金缴交户的利益被少数人非法占用甚至据为已有。



  (四)国债风险



  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记账式国债,交予券商托管后被券商挪用质押,使得以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不能按时兑现所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这是防范的重要节点。造成住房公积金国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缺乏国债方面的知识。国债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但大都停留在以前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经验上。如今,国债的品种非常丰富,买卖方式也很多。国债本身没风险,但是买卖国债却会出现失误,发生风险。对买卖国债认识不足、准备不足,是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策失误、操作失误,从而形成买卖国债风险的重要原因。



  2.个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思想素养差,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与证券公司联手作案,带来国债风险。保定3亿元住房公积金失踪案、衡阳2.53亿元公积金国债被质押案的发生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关。



  3.监督机制的缺失。《条例》规定,公积金购买国债需经管委会批准。在实际中,通常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再具体操作。有决策、有运作,唯独没有监督或监督形同虚设,完全依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道德自律。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风险才能得以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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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罗
回答数:1166 | 被采纳数:3

一是要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公积金管理的认知程度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二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代领制度。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确需单位经办人代领的,除提供本人、代领人身份证等审核要件外,还要提供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授权书》或介绍信,以转账办理为宜:因购房且房款未清提取,可以转入售房单位;因还贷提取,可以转入个人还贷存折;其他的,一律转入单位账户由单位代付或转入提取人个人存折(卡)。
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承办银行要努力提高业务经办人员识别假证件、假材料的能力。可以向公安、财税、房屋产权等部门请教识别的技巧,保持必要的联系,共同防范、打击制假行为。
四是受理支取业务时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四个核对”。“三级审批”,即初审、复审和审批,责任落实到人,终身负责;“四个核对”,即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是否齐全,单位公章、财务章是否有效,核对身份证与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对支取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核对转入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的姓名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姓名是否相符。
五是要防止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泄露。公积金管理部门、承办银行要制定严格的公积金信息保密、查询制度。原则上,缴存职工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查询本人账户信息。对于通过互联网、电话设置的开放式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要加设密码。同时,要提醒各缴存单位、职工妥善保管好公积金储存卡、公积金对账单等资料。
六是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对经查实的套取人员,通知本人并责令其退回套取款项,在规定时间内不退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其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其申请公积金贷款;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伪造售卖假提取材料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造假性质严重的案件,将提请检察院立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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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丽
回答数:2934 | 被采纳数:9

近些年来,各地频频暴出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的案例,综合起来,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套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某些不法中介帮助套取公积金,并从中牟利。中介公司以往惯用的手法是通过虚购二手房买卖手续等帮助套取。在被公积金管理部门识破并加强防范后,最近又出现了“新花样”:即中介公司将收购的小套住房在委托套取人之间买来卖去,经常是一本房产证上有互不相干的共有人好几个,一小套住房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套取公积金。如果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中介人员就带头大吵大闹,以为法律无法制裁,公积金管理部门无理由制止,因此气焰极其嚣张,代领公积金的广告更是铺天盖地。二是某些房地产开发商帮助套取公积金。某些开发商为其所谓的“关系户”出具购房合同、预收款发票等材料,待套取成功后再收回作废。更有甚者,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转账提取,开发商就通过自己的售房款账户帮助套取人“套现”。三是某些部门工作人员套取。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一定的审核材料,而某些审发这些材料的部门工作人员,就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他人套取公积金提供方便。四是通过虚假婚姻形式套取公积金。套取者提供真的购房手续,再依据购房者的信息,办理相应假结婚证、假户口簿,构建虚假婚姻关系,从而以配偶的身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五是以虚假的租赁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租房人也可以依法提取公积金。套取人依靠中介签订租房合同,但没有租住他人房屋行为,套取人凭该租房合同套取公积金。由于出租屋门牌地址的真伪不能从资料上查证,很难从资料审核中查证是否非法套取。以上几种行为的共同特点是:防范、打击难度大。由于套取人领取的是自己的公积金,且提交的材料大多又是真实的材料,确实让公积金管理部门“防不胜防”。
2、冒取。是指某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购房合同、发票、印章、身份证……一系列用于提取公积金的假材料、假证件,冒取他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大,往往给公积金管理部门、承办银行在经济、声誉上带来较大损失。
3、截取。一般是指某些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在代办职工提取业务过程中,采用仅给本金不给利息,或者少给本金的方式,截留代领的公积金款并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隐蔽性强。由于当事人系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代领系受单位指派或职工本人委托,提交审核的材料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公积金管理部门、单位、职工都较难发觉。
三、违规支取风险的防范措施
对违规支取公积金既要依法打击,堵塞漏洞,也要合理疏导需求,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保障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公积金收益。笔者认为,堵塞套取骗提问题,最关键和核心的是“只有开正门,疏正道,才能堵歪门,压邪道”。
住房公积金支取风险防范重点在于对支取主要环节的控制。一是要加强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公积金管理的认知程度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代领制度。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提取,确需单位经办人代领的,除提供本人、代领人身份证等审核要件外,还要提供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授权书》或介绍信,以转账办理为宜:因购房且房款未清提取,可以转入售房单位;因还贷提取,可以转入个人还贷存折;其他的,一律转入单位账户由单位代付或转入提取人个人存折(卡)。三是公积金管理部门、承办银行要努力提高业务经办人员识别假证件、假材料的能力。可以向公安、财税、房屋产权等部门请教识别的技巧,保持必要的联系,共同防范、打击制假行为。四是受理支取业务时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四个核对”。“三级审批”,即初审、复审和审批,责任落实到人,终身负责;“四个核对”,即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是否齐全,单位公章、财务章是否有效,核对身份证与支取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对支取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核对转入住房公积金银行账号的姓名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姓名是否相符。五是要防止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泄露。公积金管理部门、承办银行要制定严格的公积金信息保密、查询制度。原则上,缴存职工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查询本人账户信息。对于通过互联网、电话设置的开放式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要加设密码。同时,要提醒各缴存单位、职工妥善保管好公积金储存卡、公积金对账单等资料。六是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对经查实的套取人员,通知本人并责令其退回套取款项,在规定时间内不退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人事和纪检部门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暂停其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其申请公积金贷款;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伪造售卖假提取材料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造假性质严重的案件,将提请检察院立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总体来讲,防范和杜绝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出现和发生,还是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漏洞入手,确立住房公积金合理使用的有效渠道,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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