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金公积管理中心申报;
2.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包括: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及贷款额度);
3.贷款申请批准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审批意见转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向申请单位办理借款事宜。贷款数额随确定数量逐笔划转。
1、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经过受理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等程序。
2、管理中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证明和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留证明:户口薄、居留证件等;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缴存情况和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异地贷款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由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的管理中心出具并盖章,包含借款申请人与配偶缴存基数、开始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及现在缴存是否正常。对于管理中心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需提交有效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
(5)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6)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贷款担保材料:贷款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提供售建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采取抵押加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售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账户余额。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3、管理中心应指定业务经办网点和专人负责受理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4、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认证,可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以利于职工购房贷款审查和缩短贷款手续办结时间。
5、贷款初审
6、贷款复审,贷款复审人员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7、贷款批准,贷款审批人员在复审的基础上对贷款结果进行确认
8.签订借款合同
9、签订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10、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