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质由建设局管理和审核,没有物业资质就不能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也不能接管物业项目。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7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
(一)免试3个科目(报考级别为“1”)的条件: 符合报考条件,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且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他们物业做的还可以,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很不错,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的解决业主们的问题,而且服务态度做的也是相当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