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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测量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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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滕春雪| 宜春| 8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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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a514102088
回答数:15311 | 被采纳数:19

资料员工作流程第一部分:开工前资料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2、 施工合同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5、 质量监督登记书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8、 施工图会审记录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0、 开工报告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3、 技术交底记录14、 测量定位记录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1、 地基验槽记录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第三部分试验资料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2、 砂、石检验报告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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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子_7928
回答数:25299 | 被采纳数:64

在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中进行测量工作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称为“工程测量”。工程测量是测绘科学与技术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直接应用,是综合性的应用测绘科学与技术。
  按工程建设的进行程序,工程测量可分为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施工兴建阶段的测量和竣工后的运营管理阶段的测量。
  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主要是提供地形资料。取得地形资料的方法是,在所建立的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地面测图或航空摄影测量。
  施工兴建阶段的测量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设计要求在实地准确地标定建筑物各部分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作为施工与安装的依据。一般也要求先建立施工控制网,然后根据工程的要求进行各种测量工作。
  竣工后的营运管理阶段的测量,包括竣工测量以及为监视工程安全状况的变形观测与维修养护等测量工作。
  按工程测量所服务的工程种类,也可分为建筑工程测量、线路测量、桥梁与隧道测量、矿山测量、城市测量和水利工程测量等。此外,还将用于大型设备的高精度定位和变形观测称为高精度工程测量;将摄影测量技术应用于工程建设称为工程摄影测量;而将以电子全站仪或地面摄影仪为传感器在电子计算机支持下的测量系统称为3维工业测量。
  工程测量是直接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它的服务和应用范围包括城建、地质、铁路、交通、房地产管理、水利电力、能源、航天和国防等各种工程建设部门。
  无论是工程进程各阶段的测量工作,还是不同工程的测量工作,都需要根据误差分析和测量平差理论选择适当的测量手段,并对测量成果进行处理和分析,也就是说,测量数据处理也是工程测量的重要内容。
  工程技术的发展不断对测量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同时,现代科学技术和测绘新技术的发展,给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程测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极好的机遇。特别是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摄影测量与遥感(RS)以及数字化测绘和地面测量先进技术的发展,使工程测量的手段和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工程测量的服务领域在进一步扩展,而且正朝着测量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自动化、实时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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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856
回答数:13764 | 被采纳数:1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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