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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转出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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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任晨曦| 柳州| 9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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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108 | 被采纳数:0

先到建行(公积金承办行)打印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单,在银行开具一张公积金转移单,然后到原单位财务科填写好转移单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接下凭此单来到原单位的公积金开户行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将办好后的材料交给现在新单位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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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你抢
回答数:5432 | 被采纳数:13

一、正常转移
1、单位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建行网点购买《装修'>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
2、单位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加盖公章。
(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清册》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④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从单位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单位或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
3、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认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转移:
(1)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印鉴章。
(2)职工本人携带《申请书》和下列资料到建行网点办理转移审核:
两个单位之间转移须提供的材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转入单位接收证明;
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转移到中心集中户应当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②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在银行网点现场填写放弃声明。
(4)银行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办理转移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工作人员将一联《受理回执》和资料原件交还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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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橙子
回答数:4310 | 被采纳数:26

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及流程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单位应到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印鉴章,一次办理多人转移的还应当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电子表格。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若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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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46091 | 被采纳数:25

(一)《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办理封存手续,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存在原单位,若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的,职工应当自被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到服务网点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录用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职工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或因其他原因暂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登记。恢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到服务网点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启封登记。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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