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降低工伤频率是施工安全工作的目标。
在施工现场,安全是对“人”而言,质量是是对“物”(建筑工程、暂设工程)而言,与工程进度相比,两者都是第一。
安全事故可分为单纯安全事故及工程(暂设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前者由安全部门处理,后者必须由安全部门会同生产部门、质量部门共同处理。其中火灾事故是协助保卫部门处理。
安全事故共分为 20 种,而施工现场常见的共 9 种,它们是: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 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息、火灾。其中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所占比例较大。
根据国家标准(GB 6441 ),轻伤、重伤与死亡的失能工作日如下:
轻伤: 1 ~ 105d
重伤: 105 ~ 6000d
死亡: 6000d
根据劳动部劳安字[ 1991 ] 23 号文,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权限归省(省级)。
根据国家标准( GB 3608 ),高处作业分级及坠落半径如下:
高处作业级
坠落半径
2~5 m 一级
R= 2 m
5~15 m 二级
R= 3 m
15~30 m 三级
R= 4 m
> 30 m 特级
R= 5 m
在高处作业中,风力六级以上不得进入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其风速为 10.8m /s 。
攀登作业不许使用的工具有梯子,不同类型的梯子都各有国家标准及规定和要求,如角度、斜度、高度、连接措施、拉攀措施和受力性能等。具有共性的,是供人上下的踏板,负荷能力及其使用荷载,现规定荷载为 1 100N,是以人及衣服的总重量作为75 kgf,即750N,乘以安全系数K=1.5而定的。这样就同时规定了过于胖重的人不宜作攀登作业。其中重要要求为:
1.不得有缺档,因其极易导致失足,尤其对过重或较弱的人员危险性更大。
2、梯脚底部除须坚实外,还须采取包紧、钉胶皮、锚固或夹牢等措施,以防滑跌倾倒。
3、接长时,接头只允许有一处,且连接后梯梁强度不变。
4、常用固定式直爬梯的材料、宽度、高度及构造等许多方面,标准内部都有具体规定,不得违反。
5、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不得手持器物。各种梯子的种类和型式相当多,材质也有多种。对于其构造细节和具体要求,在制作时都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否则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可不慎。
木工机械的使用安全
1、木工带锯机在跑车开动后,严禁在行程范围内的轨道周围站立或在跑车上、下跑动。
2、在平面锯上加工木料厚度小于 30 mm 、长度小于 400mm 时,必须使用推板或压棍推进。严禁用手推,以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论证作用:在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手段上论证投标书中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三大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承诺和要约作用: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要约)做出明确、具体的承诺,对工程承包中需要业主提供的条件提出要求(要约)。 基本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