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目前最新宅基地村政策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过 200 ㎡。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30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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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沼气池、小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进一步讲,宅基地是指仅限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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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一户一宅的条文,你家有两个儿子,一般都可以拥有两套宅基地,可以办理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确权发证这工作就不一定了,要看你们那里的具体政策,不过拆迁补偿都是按照有证就可以补的,拆迁补偿补的是你地面上的附着物,不是补偿你的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会另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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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的问题,一直是这两年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随着土地确权政策在全国的开展,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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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农村房屋宅基地只能卖给本村人,卖了之后不能再申请重新盖房子。   买卖的手续包括:房产证、买卖协议,农村用地许可证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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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 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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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政策2017: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33试点县市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关于农村征地制度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现行的土地管理规定,如果要建设的话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商业开发用地的话一律由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 如果按照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话把农村土地征行为限定在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那么就有大量的非公共用地作为商业化资源可以统一建设用地调备。只有进一步农村宅基地改革力度才能推动动征地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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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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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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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5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不变,没有新的宅基地政策,还是原来的“一户一宅”,“不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已经出卖农村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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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农村宅基地近期政策: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试点方案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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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安徽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有以下几点: 1.是出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2.是出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是落实好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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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将成为现实。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开始实施,农民自由转让宅基地或将实现。   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2015年农民宅基地有偿转让注意事项:   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2、耕地红线不突破;   3、农民利益不受损。   据了解,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试点将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件好事情,但是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 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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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详细的参考政府颁布的,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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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政策比较多,希望这是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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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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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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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2015新政策概括如下: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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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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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被违法”的状态。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2.关于多占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   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还是极个别“搞特殊”?从面积上看,是占地过多,还是略有超标?这些都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细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决。决不能简单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费用,否则,群众就难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问题   不少农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庄布点去建房、或者到城镇买房,但前提是“有偿”退出。如果没有利益补偿,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就会缺乏积极性。对政府来说,新村庄建设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需要先期投入,进城购房需要给予奖励,旧村庄的土地复垦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资金,这些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否则很难推进。单一指望从旧村庄复垦土地中很快获得收益是不现实的。总的考虑是,地方财政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以复垦土地预期收益作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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