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政策须知
1.自愿选择宅基地处置方式
转户与退地不挂钩,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保留、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退出等三种方式处置其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1)能够复垦的: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新增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入库备案面积),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首次补偿的面积以入库备案面积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2.1万元/亩(地票交易后支付)。
(2)不能够复垦的:以实际测绘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照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3.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宅基地养老保险政策
整户农转城人员退出宅基地的,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事项:(1)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宅基地人员请及时到宅基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退宅基地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暂不退出宅基地人员。
(2)整户农转城自愿退出宅基地人员,在领取退地补偿费三个月内到原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自愿申报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于六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未申报、未完清缴费的,视为放弃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
二、非整户农转城宅基地复垦政策须知
1.补偿标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新增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入库备案面积),土地使用权人所得费用不低于12万元/亩(首次补偿的面积以入库备案面积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所得费用不低于2.1万元/亩(地票交易后支付)。
2.退出宅基地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申请复垦后,原则上不得在集体土地上重新申请单独建农房,可统一申请入住政府规划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新村)。新申请建农房(农民新村)新占耕地面积要扣减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结算补偿款。
三、一户多宅(合法的除外)补偿政策须知
一户多宅(合法的除外)的补偿标准: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巴南府发〔2011〕120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第(三)、(五)款之规定(即构附着物补偿和有证房屋补偿标准的50%)补偿原权利人,其余归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不变,没有新的宅基地政策,还是原来的“一户一宅”,“不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已经出卖农村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复垦涉及的工程有拆迁、客土、土壤培肥、配套设施等措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涉及的指标有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 希望帮到你!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