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 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 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 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 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 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 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 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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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门有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因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最好先到农业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他们对此是专业的,也是免费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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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农业用途这四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只要遵守这四项原则,只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即可,《土地流转合同》可以从网上下载。 但是,为了保护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流转接受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让(出让承包权,出让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再具有承包权)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进行登记,还要在所有土地承包档案中对转让地进行变更登记。另外,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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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地址: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tudi)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tudi)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5年,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38年3月19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承包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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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转包、租赁类 1、转包(租赁)双方签订土地转包(租赁)合同 2、、转包(租赁)合同由发包方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鉴证 3、、将鉴证后的转包(租赁)合同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二、互换类 1、互换双方签订土地互换合同 2、互换合同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鉴证、备案 3、发包方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书 4、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重新签订的合同,办理变更或换发经营权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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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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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4、签署转让合同,双方公平、公正、自愿买卖 5、办理土地流转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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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的土地承包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计划》,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务农人员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培训和用工招聘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机会。 第七十六条 乡镇政府与本辖区重点企业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招聘本地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定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流入本单位的农民工,应给其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让其与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除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七十八条 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农业农村需求,组建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自来水管道维护、村容保洁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非农就业范围。 第七十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关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帮助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土地合作社解决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实际问题,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十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出台激励政策。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专业大户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就业较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且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强制推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含林地、草地和“四荒”地(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第八十三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让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八十五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六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八十七条 股份合作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X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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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计划》,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务农人员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培训和用工招聘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机会。 第七十六条 乡镇政府与本辖区重点企业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招聘本地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定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流入本单位的农民工,应给其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让其与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除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七十八条 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农业农村需求,组建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自来水管道维护、村容保洁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非农就业范围。 第七十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关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帮助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土地合作社解决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实际问题,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十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出台激励政策。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专业大户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就业较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且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强制推 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含林地、草地和“四荒”地(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第八十三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让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八十五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六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八十七条 股份合作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X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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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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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承包证遗失后你必须在当地报纸进行刊登声明或用其他可以证明你已进行了挂失的方式。 2、发包方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你签订承包合同,不知你是否还有合同的副本?如果没有,在你们村委会是否还能查到?县政府颁发的承包证,在那里也应当可以查到证的副本,这都可以证明你们承包关系的存在。看法条: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凭挂失声明和承包合同或发证的登记及副本,你完全可以换发新的土地承包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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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分得的这片土地和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依法你就取得了土地承包权,集体是不可以随便调整的。如果你外出几年不进行耕种,导致土地荒废,集体是有权收回的,交给他人承包的。如果集体已经将该土地承包,你是不能获得这片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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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乙方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的原则签订此合同。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县_________镇______村面积为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xxxxxxxxxxxxx。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年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上有两棵果树,在乙方承包期间负责果树的浇水等等。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商量)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商量)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合同出现变更和接触应该及时从新签一份,根据情况看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况的决定经济索赔。 九、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如果有人违反,则按照承包金额的x%多少索赔对方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没有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合法权解除合同,并且向乙方索赔一定的经济损失。 3.合同成立过后如果甲乙双方有一方反悔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按照合同处理。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1份,村委会1份、乡政府备份1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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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两大步: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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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能得到您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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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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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是对土地本身基本使用价值的出让,主要发生在农业用地方面。土地租赁本质上属于债的关系,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二者在期限上也不同,租赁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而租赁权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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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门有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因土地承包产生的纠纷,最好先到农业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他们对此是专业的,也是免费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诉。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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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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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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