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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中也提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整理土地增值税清算表。(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清算还要包括: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
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
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则拥有固定的模板,可以具体咨询有关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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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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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自己的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
2、自己先做一个测算
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你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你出底稿,自己得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你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你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这里我的经验是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比起你能省的税前,给他们的费用真是九牛一毛的。
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资料,这样需要提供的资料很多,不一一写出来了。
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这是争取利益和增长经验的时候。
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你申报的数据或者你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
7、通知你交税,会给你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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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90日内。 原因: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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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标准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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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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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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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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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
2、先做一个测算。
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
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
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
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
7、通知你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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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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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这样的:因为平时取得预售收入的时候,按照预征率计算了土地增值税,所以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时候,要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减去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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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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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份额,土地增值税税率表是关于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的相关表格指引,另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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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内。
原因: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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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估算每期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计提,但在计算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只计提未实缴的土地增值税予以纳税调减。如此,极易发生如下情况,即房地产销售前期每期都是税务盈利,缴纳了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形成税务亏损,有时甚至是巨额税务亏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务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原则不同造成的,会计讲权责发生制,但税务上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原则是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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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的写法:
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编号:————————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 ----(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鉴证工作。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清算的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 企业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二、清算结果经对贵公(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我们确认,该公司应补(退)的土地增值税额 元。其中:
1.应缴土地增值税元。
2.已缴土地增值税 元。
3.补(退)缴土地增值税 元。具体清算事项的情况详见附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税务师事务所(签字和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和盖章)
年 月 日
2,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鉴证明细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业别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电话 项 目行次金 额委托方税务师事务所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2+31 其中货币收入2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5+6+13+16+19+234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
2.房地产开发成本6=7+8+9+10+11+126 其中土地征用及坼迁补偿费7 前期工程费8 建筑安装工程费9 基础设施费10 公共配套设施费11 开发间接费用12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13=14+1513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14 成新度折扣率15
4.房地产开发费用16=17+1816 其中利息支出17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8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19=20+21+2219 其中营业税20 城市维护建设税21 教育费附加22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3
三、增值额24=1-424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25=24÷425
五、适用税率(%)26
六、速算扣除系数(%)27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8=24×26-4×2728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29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30=28-2930
授 权 代 理 人 我单位已委托
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授权单位(签章)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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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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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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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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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2.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关于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清算单位的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应该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增值额、增值率的,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分别计算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额、增值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