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在满一定年限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补当年房款差价后即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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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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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买卖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是买方通过交付房款,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   二手房买卖办理流程: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网签合同——地税部门核定契税——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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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最重要的是对年限的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二)对按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产权人应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三)对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符合满5年条件,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商品房不同,交易双方(尤其是出卖人)须履行特殊义务,即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产物,虽然与商品房一样,拥有完全产权,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但是由于当初建造具有目的性,所以已购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仍受到一定限制。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买房并不是急于求成的事,在购买之前最好找律师帮助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何办理手续,并审核合同内容,以免因违反政策或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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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买卖 ,只要正常按国家制度交税就可以,评估价5.55%的营业税和1%的个税。 仅有一种情况是有效的,如下: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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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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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上海经适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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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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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上海经适房买卖政策:经适房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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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申报经济适用房的方法,全国大致都差不多,你可以参考下面的步骤:郑州市《2011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新规》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全部收入低于650x4=2600;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申购条件想申请经适房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按照目前郑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5元来计算,乘以4倍为1140元。也就是说,想申购经适房,你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1140元。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购六证 1 申请表(到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 2 户口本(最好带上复印件) 户口本(最好带上复印件) 3 身份证 (最好带上复印件) 4 婚姻状况证明(辖区婚姻登记地开证明) 5 月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开证明,无单位由社区开) 6 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开证明,无单位由社区开) 总况 今年将公开供应1万套 步骤 “三审两公示”最慢需两月 为了使经适房申请程序更加严苛,新办法实施后,将实行“三审两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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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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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过户协议范本 出卖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5000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本合同所称标的房屋是指位于长沙市雨花区         乡         村         组         栋         单元         房及该栋底层东头南向第二间杂屋。          2、该房屋102房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杂屋套内面积为_____平方米。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款,乙方还应向甲方共支付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伍仟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         日内(最迟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其他所有权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第六条         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十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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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第七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确在其建筑面积中按照规范配建的公共建筑等建筑面积。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由住房保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中小户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六十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七十平方米左右、高层控制在八十平方米左右。   市政府根据全市住房水平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节能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市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情况,适时调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上一年度的收入之和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   (三)生产、经营、承包、承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   (五)股息红利;   (六)其他所得。   第十六条 每个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住房相关证明;   (三)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三)区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五)市住房保障机构就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位置、数量、面积、价格及报名参加摇号的日期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   (六)申购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报名参加摇号;   (七)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分局对报名参加摇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量确定参加摇号的范围;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告,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办理购房手续。   已经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三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建房。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后,方可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六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住房保障机构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不能回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资格,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市市内四区以外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13日公布、2006年6月9日修正的《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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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了解,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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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销售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销售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销售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因为每个地区的收费情况,程序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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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据我所知,上海经适房买卖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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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购买经济适用房买五年后,经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在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将原来经济适用住房注销掉,取得房屋完全的产权便可以上市交易。 2.购买经济适用房买五年后,经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在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将原来经济适用住房注销掉,取得房屋完全的产权便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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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 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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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天津经适房瑞盈园小区24966元/㎡。 地址:龙门道与辰昌路交口。公交:辰旺路站675路空调、22路空调、962路、34路空调、700路、658路、642路空调、649路、37路、837路 。 小区内部配套齐全,包括一户一表、电梯 、煤气、暖气。而且红桥第十九幼儿园,天津瑞景中学、瑞景小学、佳宁里小学也都在附近,教育资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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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可以的,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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