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质量评估依据 三、工程施工情况简述 四、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组织情况 六、监理验收质量情况 七、监理质量评估意见   一、 工程概况  XXX工程,位于XXX园区C片区西街坊内,该工程由XXX投资兴建,XXX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XXX公司进行地质勘察,XXXX有限公司监理,XXX公司施工。建筑面积2757m2,地上3层,总高度为20米。本工程基础形式为柱下独立承台加钢管桩,有3根直径426mm壁厚7mm管长为22米的试桩和179根直径426,壁厚7,管长20米的工程桩,试桩桩顶标高为-0,500米。工程桩桩顶标高为—2,500米  。主结构材料采用 Q235B材质,有夹层,有坡道(采用钢承板),有钢 楼梯,有雨蓬,外观较奇特。柱最大间距为10米,屋面坡度为百分之三。主钢柱采用圆型钢管柱,单支主钢柱较重,主钢构高强螺栓采用10,9级磨擦型高强螺栓。  钢筋采用HRB-235、HRB-335,HRB400钢筋、,基础垫层为C15,基础承台、独立 柱、结构梁采用C30,部分采用c40混凝土。  二,程质量评估依据  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 监理合同  3、 施工方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8、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03G101) 9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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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条款   1、增加了一章: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一些表式和在原有表式上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加盖执业章和建设单位签章的内容。这说明要求建设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增加了一章:本周主要增加了勘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同时细化了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调整了按的章名:如原来的第五章是分阶段的,现合并为无论哪个阶段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4、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新颁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比如原第五章中风险分析及制定防范措施等。原表格里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即原来的A7、B4、B5合并为现在的B.0.14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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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国家还没有环境监理的收费标准,建议参考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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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本月工程描述三标段: 中铁××局本月主要工作内容为:迎水坡混凝土板防护工程、路缘石铺设的施工。 四标段:××公司本月主要施工内容为:混凝土护脚齿墙土方填筑、复合土工膜铺设、面板护坡砂砾石垫层、迎水坡混凝土板防护工程的施工。 五标段:××市××公司本月主要施工内容为:排水闸5个闸墩及胸墙从高程为23.5至27.661m的钢筋混凝土浇筑、工作桥钢筋混凝土浇筑、排水泵站负二层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点评:(1.本月工程描述) ①只交待了各标段这个月在干什么,究竟是工程的什么部位、桩号,3、4标段都没有交待。就5标段说明了具体的施工工程部位:5个闸墩和胸墙的23.5~27.66高程的钢筋砼浇筑、工作桥钢筋砼、泵站负二层墙体钢筋砼浇筑。 ②描述不仅应交待清楚在干什么,还要交待清楚在什么地方(部位、桩号)干,如5标段是本月新开工工作桥砼浇筑和泵站负二层墙体砼浇筑,继续上月5个闸墩及胸墙砼浇筑。4标段都是继续上月份的施工,3标段继续面板砼浇筑施工,新开工路缘石铺设。 ③说明本月末施工进展情况,哪些完成了,哪些完成了多少,业主对工程施工进度关心的是形象进度。如4标段在本月继续并完成3+300~5+229段护坡垫层和面板砼浇筑的基础上,本月又完成了4+250~4.950段,完成情况以完成多长(m),此表中的分部(或单元)工程更形象、更直接。 2. 工程质量控制 2.1 质量控制: 2.1.1 过程控制监理采取巡视和旁站相结合的监理方式,对齿墙土方回填、护坡砂砾石垫层铺设、复合土工膜铺设工程采取巡视检查;对重点工序混凝土浇筑采取旁站的监理方式。同时抽检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强度和干密度。施工过程严把质量关。浇筑混凝土前,必须进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进行验仓,检查钢筋根数、直径、间距、模板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支撑是否稳定。检查合格后,监理签发混凝土浇筑开仓证,方可浇筑混凝土。 2.1.2原材料进场验收监理实行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如: 7月28日,监理、业主和××市××公司对进场的钢筋进行联合验收。 8月12日,监理、施工单位与业主代表对进场的路缘石进行联合验收。 2.1.3见证取样 对混凝土施工中使用的水泥、钢筋,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厂家的检测报告,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抽检,均达到合格标准。 7月28日,××检测中心对五标段7种钢筋进行抽检,监理现场见证取样。 7月30日,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五标段7种钢筋进行抽检,监理现场见证取样。 7月30日,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四标段的砂子、碎石、卵石、水泥进行抽检,监理现场见证取样。 8月9日,五标段施工单位对长沟强排站泵房Φ16、Φ20、Φ25焊件进行自检,监理现场见证取样。 8月14日,监理与业主代表对封存于仓库中的复合土工膜抽检取样和送检进行全过程见证,共抽检四组。原材料:砂、卵石、碎石、水泥等,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与业主抽检,都达到了合格指标;复合土工膜抽检中有1组不合格,后经4次复检,都达到了合格标准。中间产品:混凝土试块经自检和抽检,其中各有1组试块没有试验成功,重新取样做试验。 2.1.4 质量检测(1)施工单位自检结果本月三个标段的施工单位共检测六个项目,共计178组,实际有检测结果的组数为133组(还有45组试件未出试验结果),其中合格131组,合格率98.5 %,见表2所示。 其中: 1) 三标段:本月共检测三个项目,共计59组,实际有检测结果的组数为30组(其中有29组混凝土试块龄期未到),其中合格28组,合格率93.3%。 2) 四标段:本月共检测四个项目,共计78组,实际有检测结果的组数为68组(其中有10组原材料的试验结果未出来),其中合格68组,合格率100%。 3) 五标段:本月共检测五个项目,共计41组,实际有检测结果的组数为35组(其中有6组混凝土试块和原材料的试验结果未出来),其中合格35组,合格率100%。 8月份施工单位自检成果见表1所示,8月份施工单位自检成果详细清单见附件5。(7月份各标段自检成果详细清单见附件6)。(混凝土配合比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统计表见附件7;混凝土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见附件8)。 (2)抽检结果 1) 本月共抽检九个项目,共计207组,实际有检测结果的组数为187组(其中四标有1组混凝土试块未试验成功,还有20组混凝土试块龄期未到),其中合格148组,合格率79.1%。四标段抽检成果见表3,五标段抽检成果见表4所示。 2) 8月份,监理对五标段闸墩超过28 d的混凝土(C25)强度用回弹仪进行检测,共检测了4组,检测结果见表1所示(检测结果只做为参考)。 表1 8月份回弹检测结果 (见附件) 点评:本月工程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1.指出本月工程质量状况基本上是好的。存在的质量问题有2个:3标段复合土工膜与路缘石结合部位破损严重;4标段出槽砼外观质量差。我认为,对3标段的砼面板浇筑施工中的问题有些轻描谈写,说是"设有注意很好保护,需要进行修补",实际上是接连出现违章作业,造成砼面板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仓内残料、沥青木板不合格、不振捣浇筑),从坍落度自检、抽检结果已反映坍落度不合格。 2.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可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常见多有(1)、(2)、(5)。本例为(1)。 (1)施工和管理的原因,许多常见的质量问题往往是由于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的,如3标段在砼面板浇筑施工中接连出现的违规作业造成面板质量不合格(3标段仓内残料、沥青木板不合格、不振捣浇筑)。 (2)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设备与资源投入不足。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有缺陷,或满足不了施工要求(设备马力小)。如复合土工膜再次复检4组。 (3)设计错误。如设计荷载小,与实际受力不符,造成结构隐患。 (4)自然灾害。如遭遇超标洪水、风暴、雷电。 (5)工程地质原因。如地质勘察不细。如地质勘察不细,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使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坍塌等破坏。 2.2 本月工程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质量的因素主要有: 三标段复合土工膜与路缘石结合部位破损严重,原因是挖掘机在马道路面整平施工中所致,以及在面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中没有注意很好地保护,需要进行修补; 四标段齿墙混凝土浇筑的班组施工经验不足,所浇筑的齿槽混凝土外观质量较差。 2.3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2.3.1现场纠正 8月4日,监理在三标段混凝土面板施工现场发现在混凝土浇筑前,有20块面板仓内有残余混凝土料,监理现场要求施工单位清除残料,保证面板的浇筑厚度在12cm。 8月6日,监理在三标段混凝土面板施工现场发现1+966~1+986段有2块C20混凝土面板质量不合格,现场下达指令予以清除,重新浇筑。 8月7日,三标段监理现场发现堤顶为8米段已支立的沥青木板不合格(经检测,厚度在5~8 cm),监理现场口头指令予以更换,施工单位已按指令执行。 8月19日,监理在三标段混凝土面板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面板时,因振捣器坏而没有振捣,监理现场要求施工单位清除了6个仓面的混凝土。 2.3.2现场抽检 (1) 监理在旁站时,不定时抽检混凝土配合比称重和坍落度,保证坍落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2) 检查面板浇筑混凝土的振捣情况,防止漏振现象; (3) 对原材料进行定期抽检; (4) 对混凝土试块进行抽检。 2.3.3下达警告通知 8月18日下午,中铁××局由于发电机损坏,在2+574~2+500段浇筑了16块混凝土面板,监理现场口头通知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混凝土施工。 8月19日下午,在未得监理人员同意后仍继续浇筑面板混凝土。监理人员在现场再次口头警告不具备振捣条件下不得浇筑混凝土后,在监理人员离开现场后依然继续浇筑6块面板混凝土。监理随即返回现场要求施工单位清除6块已浇筑完但未振捣的面板混凝土,施工单位按监理的要求清除了6块已浇筑完但未振捣的面板混凝土。监理随后下发《警告通知》(监理[2006]警告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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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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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工程名称:贵州财经学院一期二标 编号003 致: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质量问题 内容: 经现场巡查发现以下质量问题: 1、 A2栋三层,轴线为6交X~Y轴墙体砌筑通缝现象严重。 2、 A2栋四层,轴线为W交21~23轴墙体垂直、平整度及砂浆饱满度未达到 设计和规范要求。 3、 A2栋五层圈梁存在露筋现象,门过梁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以上存在问题请你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报现场监理复查, 经复查后符合规范要求,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项目监理机构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2012年5月17日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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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其中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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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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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觉得你根据字面都能理解了,朋友,就是给行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一个规范,约束行为,提高行业的专业水平呗,所以叫监理规范,最简单的理解,正常情况买房子只是涉及到你自己去验收,监理行为在你拿钥匙之前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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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在一些专门下载合同范本的网站上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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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   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 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   3.2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增强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3.3增加了术语的数量   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监理文件资料” 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 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3.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3.5强化了可操作性   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3.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 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 分包单位资格”。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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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L/T 5111—2000 前 言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从1984年开始,逐步转为全面推行,已历经十五年了,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原国家能源部和电力工业部先后发布了《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1998年国家颁布了《*******建筑法》,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地位及其重要性。 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5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5]15号文)的安排制定。 本标准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进行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祁宁春、杨浦生、陈明惠、毛亚杰、赵锡锦、王音辉、陈东平、陈学德、钱有锐、周伟鑫、董晓伟、廖家凯、徐培基、孙玉生、汪易森、赵雄飞、马树青、王平稳、刘经迪、汪 毅、朱纯祥、邹 琳。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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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编单位:中国工程监理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 工地例会   5.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5.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5.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 竣工验收   5.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8.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6.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6.1.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1.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6.1.4 由于非承包单位且非6.1.2条中2、3、4、5款原因时,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就有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1.5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1.7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C2表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6.2.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2.3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6.2.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6.3.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6.3.2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1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3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6.3.3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6.3.4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3.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6.4.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6.4.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6.4.4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6.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6.4.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6.5 合同争议的调解   6.5.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6.5.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6.5.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6 合同的解除   6.6.1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6.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它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6.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7.1 监理资料   7.1.1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 勘察设计文件;   3 监理规划;   4 监理实施细则;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8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9 测量核验资料;   10 工程进度计划;   1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2 检查试验资料;   13 工程变更资料;   14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5 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6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7 监理工作联系单;   18 报验申请表;   19 会议纪要;   20 来往函件;   21 监理日记;   22 监理月报;   23 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4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 索赔文件资料;   26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7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 监理工作总结。 7.2 监理月报   7.2.1 施工阶段的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月工程概况;   2 本月工程形象进度;   3 工程进度:   1)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2)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4 工程质量:   1)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2)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5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核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   3)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 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1)工程变更;   2)工程延期;   3)费用索赔。   7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4)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7.2.2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7.3 监理工作总结   7.3.1 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 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7.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7.4 监理资料的管理   7.4.1 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7.4.2 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7.4.3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7.4.4 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8.1 设备采购监理   8.1.1 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采购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8.1.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8.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设备采购方案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设备的明细表、采购的进度安排、估价表、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8.1.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组织或参加市场调查,并应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8.1.6 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招标。   8.1.7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8.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确定设备供应单位后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及签定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8.1.9 在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8.2 设备监造   8.2.1监理单位应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设备监造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进驻设备制造现场。   8.2.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标准,掌握设计意图和各项设备制造的工艺规程以及设备采购订货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并应组织或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备制造图纸的设计交底。   8.2.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设备监造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设备制造开始前十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8.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   8.2.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8.2.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确认各阶段的检验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和仪器。   8.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主要及关键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生产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查。   8.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报验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时予以签认。   8.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或检验。   8.2.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设备制造单位按批准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进行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指令设备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修或返工。当发生质量失控或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制造指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2.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3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计变更,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8.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调试、整机性能检测和验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8.2.15 在设备运往现场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随机文件、装箱单和附件是否齐全。   8.2.16 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由设备制造单位按合同规定与安装单位的交接工作,开箱清点、检查、验收、移交。   8.2.1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单,提出审核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8.2.1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建设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提出的索赔文件,提出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审核报告。   8.2.1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监理审核报告。   8.2.20 在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8.3.1 设备采购监理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监理合同;   2 设备采购方案计划;   3 设计图纸和文件;   4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5 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   6 设备采购订货合同; 、   7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2 设备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采购监理工作总结。   8.3.3 设备监造工作的监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制造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   2 设备监造规划;   3 设备制造的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   4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   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7 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8 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9 报验申请表;   10 设计变更文件;   11 会议纪要;   12 来往文件;   13 监理日记;   1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5 监理工作联系单;   16 监理月报;   17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8 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19 设备验收文件;   20 设备交接文件;   21 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22 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8.3.4 设备监造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设备监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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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 语 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2.0.15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 理 单 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 理 机 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临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 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 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 本 工 作 程 序 4.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4.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6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7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8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9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0 结清监理费用。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 要 工 作 方 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4.2.7 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4.3 主 要 工 作 制 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可参照本规范附录D编写。 4.3.8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 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4 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5.1.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的征用。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 承包人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 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交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5.2.3 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2 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5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6.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6.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6.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地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6.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6.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2 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临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3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6.3.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3.2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 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 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3 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 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 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 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3.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6.3.7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6.4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6.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2 工程计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3 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 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 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 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 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 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6 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作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 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8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 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9 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0 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 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5.2 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 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 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 项。 6.6.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 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 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工程保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6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 分包的管理: 1)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6.7 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 6.6.8 施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9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 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6.6 信 息 管 理 6.7.1 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 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 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 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4 文件、报表格式: 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 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 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7.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2 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 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7.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 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 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6.7.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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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工作总结   一、 工程概况 :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工程规模: 平方米   5、设计单位:   6、勘察单位:   7、施工单位:   8、监理单位:   二、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受***的委托,***********承接了********、宿舍楼工程的监理项目,对该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监理组进驻施工现场,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依据信息系统过程监理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信息技术国家标准,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相关资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变更进行控制,对项目的合同和信息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定期的向用户提交阶段总结;及时把握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理建议;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顺利进行。项目监理部全面履行了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圆满完成了本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工作控制目标达到合同要求。   三、 监理工作的措施和效果   1、 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始终以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及评审标准为依据,督促承建单位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以此为依据,检查各供货商的施工规范和技术目标实现情况,各供货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系统集成实施完成后组织进行最终验收。系统集成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基本达到设计方案的要求,目前系统运行比较稳定。 组织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不通过的通知开发商进行整改,直至评审通过。 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如消防系统),严格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实行了严格的材料、设备、配件的报验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填写《报验单》报监理部审核,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允许用。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实行巡回检查、旁站监理及平行检查等多种手段。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都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部签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更是要检查合格收才能封闭。经过多种有效的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机房场地建设通过了综合性的评审。   2、 进度控制   要求从工程一开始就制定《项目总进度计划》;各分项工程开始时制定《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分项工程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各分项工程互相制约和关联的,还组织各方一起制定《协调工作计划》。对于每个工作计划,监理方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方严格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当发现有严重偏差时,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实时纠正。对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在不能按时完成的,协调各方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在进度控制的过程中,确保“质量优先”的原则。在监理方有力的措施下,工程的进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进度较预期目标有延后,但是这有其客观的原因:整个工程包涵的内容比较多,涉及到的承建商及有关单位比较多,制定项目总体计划时对工程建设的难度和复杂都考虑不够,对其相互间的制约等影响等项目实施进度的不确定因素估计不足。虽然,项目的总体进度有所延迟,但这都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预见并经各方客观分析,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而一致认可的。较国内同行业其它城市的建设情况来看,该项目建设的进度还是得到有效控制的。   3、 投资控制   严格按照项目款支付程序进行项目款的支付,对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款支付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严格对照合同相关的付款条款,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再提交用户审批。经常检查项目款支付情况,对实际支付情况和计划支付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确保建设方的投资计划目标。   4、 合同管理   协助建设单位拟定各合同的条款,参与合同的讨论和制定工作。项目开始时,监理人员认证学习,研究合同条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合同确定的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有偏差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承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改进,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   5、 信息及文档管理   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产生多种文件或文档,主要包括:(1)合同文件;(2)设计方案、实施方案;(3)产品文档;(4)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5)监理方产出的周报、月报、阶段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建议等。信息及文档管理贯穿整个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监理方对合同、设计方案等工程依据性文档及时归档并便查;对各方的产出的过程文档进行接收、审查并转发给相关各方,保证了各方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工程的阶段性成果文档,进行归档并及时提交用户;验收时要求整理提交最终的产品性文档;及时编制月报、会议纪要等监理文档,提交用户并进行归档。总之,监理平时注意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用户。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确保了系统建设各项活动的可追溯性。   6、 组织协调   宿舍楼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到的承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比较多,各方之间很容易发生扯皮现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方不但担负着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的协调工作,还担负着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使工程各方充分协作,有力地促进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保证。协调的内容不仅仅体现在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技术层面的交流与沟通,更多是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各种管理组织层面的协调。监理方主要通过如下手段进行协调:(1)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要求各承建方按时参加,向建设方和监理方汇报上一周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汇报下一月的工作计划,并说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监理方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2)专题会议:对于工程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或业务的重点或难点时,监理方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研究分析和讨论;(3)协调会:对于某项工作各方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对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讨论,公平公正地做出科学客观的协调。整个工程监理方组织召开了数次工程监理例会。监理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扫清了一个又一个障碍,在关键时刻一次又一次推动了项目的进展,有效地促进了项目的成功。   四、 工程质量的评价   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分别组织了验收,各分项工程都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满足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   五、 结束语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得到了 局领导及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各承建单位的相互协作和配合。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在今后工作中取长补短,让建设单位放心,为公司争得更好的信誉。   2010-11-15   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给个红旗吧,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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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行业规范 JTJ077-95 批准单位:交通部;市场上没有市政道路监理规范,市政道路工程采用的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标准GB50319-2000 批准单位:建设部 市政道路给排水工程监理细则(按最新规范编制)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山...荷载规范》(GB50009-2001); 3、质量监督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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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委托人:监理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编制及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主要以部分地区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三、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四、合同谈判和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五、具体填写说明:1、监理范围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2、在写明“监理内容”时,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3、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一般是包括:检测试验设备、测量设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照相录像设备、电算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4、根据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合同14.1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原则上我方单位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六、填写要求: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如不需填写该项条款,填入“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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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只要内容齐全就可以了。日期 气候 气温 状况啊 施工情况啊。这些就可以了的。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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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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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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