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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理规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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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贾睿才| 大理| 12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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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5条回答

gdssjis409
回答数:30482 | 被采纳数:59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条款
  1、增加了一章:这一章主要增加了一些表式和在原有表式上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加盖执业章和建设单位签章的内容。这说明要求建设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增加了一章:本周主要增加了勘察阶段、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同时细化了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调整了按的章名:如原来的第五章是分阶段的,现合并为无论哪个阶段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4、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新颁布标准不一致的内容。比如原第五章中风险分析及制定防范措施等。原表格里的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即原来的A7、B4、B5合并为现在的B.0.14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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咣咣咣咣
回答数:17670 | 被采纳数:2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同时废止。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
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6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

4.1 一般规定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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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温泉22
回答数:8435 | 被采纳数:31

7 3.1.6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 3.1.7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及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3天内,重点按3.1.2-3.1.6条审查并予以明确批复。 3.1.8 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生产业绩、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与资历、企业的主要设备及完好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和试验检测能力的证明及企业财务状况等材料。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 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 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 3.1.9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是否按期标定。 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
8 3.1.10 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明确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方案、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宜旁站的项目见表3.1.10—1。 旁站监理人员还应对3.1.9条巡视内容进行检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如实准确地作好旁站记录(格式见监表3.1.10—2)和监理日记,保存原始资料。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11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但缺乏相应的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暂行标准,经总监办审批后执行。 3.1.12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 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监理抽样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为10%; 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 3.1.13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尽快报有关单位,应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起对事故进行初步的调查和分析。 1当发生根据合同规定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或隐患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停工令,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及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2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后,驻地办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补救措施或处理方案,
9 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意见退回,否则报总监办审批。 3在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处理时,监理机构应同正常施工一样进行监理;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复工令,同时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 4 对每一起事故,总监办应建立专门档案,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处理和验收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5根据合同规定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事故,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工程进行监理。 3.1.14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申请后,应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和试验检测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交验单; 2施工单位是否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的自检和质量评定; 3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 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派试验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试验频率、取样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签认。驻地办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试验检测,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 对上述各项符合要求且无严重外观缺陷的项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并按规定评定质量等级。 对完工后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或整体检测(除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外),监理机构应派试验检测监理人员旁站。 3.1.15 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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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弟123
回答数:27670 | 被采纳数:58

1 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 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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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回答数:149380 | 被采纳数:111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相关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名称;
  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
  4.强化了可操作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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