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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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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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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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80%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由购房总价款的75%提高到80%。职工购买自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申请提取不超过住房总价款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凭自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发票,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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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是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在其他市县购买商品房则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购二手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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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心对西安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   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精装修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账户余额的综合确定额,如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含)≤缴存时间≤36个月 1   缴存时间>36个月 1.2   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相关规定。   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月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50万元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西安市个人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按程序逐级进行特别预审批。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原则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缴存基数=月缴额÷缴存比例),超过部分按程序逐级进行预审批   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应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断缴两个月以上的,视为缴存账户不正常;   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贷款申请之日起,12月以内补缴金额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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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长春买房限购政策1.最新外地限购政策:外地户口需结婚,3年累计2年的社保或税单。2.公积金可以贷款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做个复议可以贷款3.补交公积金可以贷款,做复议就行了4.公积金贷款公式:可贷额=月交(个人+公司)除以0.14乘以6乘以贷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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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你好,最新政策如下:   无锡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同户籍,下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两年(购买的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建造、翻修、大修的从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一年内;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三)无自住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半年以上。      第三章      提取额度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为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只能提取一次。      第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解决家庭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事由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除销户的外,提取金额原则上以百元取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担保责任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转账方式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其他有效凭证)。职工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以及销户申请。      第十七条      职工因企业转制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提供企业转制相关证明文件、职工与企业签订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买断工龄合同(协议书)》。      第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职工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继承关系(受遗赠关系)证明文件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购房时间以合同签署或首付款发票(收据)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为准。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借据、银行对账单三者其中的任一项,供征信核实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留存职工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收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付房租的,需提供下列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二)租住私房的,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户口簿、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四条      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全部租金票据。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重大伤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重大疾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即职工所在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二十六条      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可持提取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直接办理支取业务;      (二)单位设有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身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条件、所附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预留印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提取材料齐全的要予以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当地工商联为缴存单位的,参照以上提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限期追回提取的款额。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其不良信用,并协调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出具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盟市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应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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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未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五、盘活存量贷款资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七、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初审等业务,要全面开通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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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按照上海的政策,你已经又一套房,再买房算第二套。如果你把你的名字从父母的房产证上去掉,就算一套。二套房首付60%;公积金或商贷利息上浮到基准利率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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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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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 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 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 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 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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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2. 只支持宁夏自治区内个城市,且借款人需是非农户口。 3.提供职工工作所在地管理中心开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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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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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唯一房产,再次购买住房的,若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购房证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情况下,新购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过,二次贷款的首付额度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上浮至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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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四市县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共同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50万元不变。   在其他市县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共同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30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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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从最高额度60万元,调至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等。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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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月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个人贷款的上限为50万元,夫妻共同贷款的上限调整为100万。 而现行的政策是,月缴存额148元(含)-530元,可贷额度15万元;530元(含)-1274元,可贷额度30万元;1274元(含)以上,可贷额度50万元。职工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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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提高: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原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原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原按职工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60倍提高到80倍。  2、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原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将更加方便。 3.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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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于在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二、对于在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不再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杭州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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