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具体细则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实行监督等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有属地管理说法,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属地管理,如缴交要按营业执照登记地,但贷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缴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许外地交公积金在本地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了。 3、贷款的时候有年龄限制,比如你今年50岁了,块到退休年龄了,贷款年限和金额也就有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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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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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依照第三条第(一)、(五)款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依照第三条第(二)、(三)、(四)、(六)、(八)款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提取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截止时间:   (一)购买商品房: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付款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二)购买二手房:截止到个人办理住房产权证缴纳契税时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截止到房改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四)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后或《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的12个月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第七条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征信系统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的,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必须在按月还贷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一)借款人正常按月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申请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少于贷款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余额。   偿还住房贷款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而是采用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方式进行。如为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提取时间截止到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日期的12个月内。   第九条 生活困难提取,可提取至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帐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一)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的额度。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12个月内。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对象和用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根据提取对象不同,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能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后的书面材料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在职期间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根据提取用途不用,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不得少于总房款的30%)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的,提交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提交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毁损不可居住的,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9、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0、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银行征信系统中还贷的信用记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提取   第十一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提取。对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货币化分房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其中符合提取条件但不满20年工龄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提取金额:=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20年×实际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货币化住房补贴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凡职工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办理提取。办理程序及提供资料参照相关条款。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还贷转帐手续。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可直接到封存的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章 办结时间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并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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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椒江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jgjj.gov.cn),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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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公积金查询方式 1、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 3、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4、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 5、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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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2016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其实和很多地区都是差不多的,具体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首付比例以上购房款;   4、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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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椒江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 地址: 中山东路349号 您可以乘坐市公交车2路,18路,63路,90路前往目的地。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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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市公积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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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下的年利率4.00%,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贷款条件:1、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2、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公积金。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在台州市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6、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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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49号。 1、执行、完成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记载管理范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受理管理范围内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款后管理; 5、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7、负责提供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8、经管委会同意,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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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4380元(2014年台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504元/12的5倍),最低不低于1470元(2014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按12%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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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市黄岩住房公积金中心 地址: 东城街道文盛街7号 可以乘坐公交车29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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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账户的利息很低,如果让公积金躺着睡大觉,这笔钱的收益肯定跑不过CPI。那你就只能等着退休后再取出来了。如果符合提取条件,自己又会理财,不妨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进行投资,获得的收益要比让它躺在账户里高很多。买点基金、理财产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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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开元路320-326下 B 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椒江分中心 地址: 中山东路349号 C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 地址: 东城街道文盛街7号 D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路桥分中心 地址: 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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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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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或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3、出国或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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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省直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都有以下几种1、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2、住房公积金短号码查询;3、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设置的触摸屏查询机查询;4、中心分布在区县的下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查询;5、受委托开户银行的50多个开户经办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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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台州 黄岩区 黄岩东城街道文盛街7号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附近的公交站: 江南大厦、法院、老车站、交通大厦、九峰新村、丽景花苑、王东(江南大厦)、华府天地(东)、柔桥、海棠新村、朱砂街、疾控中心、职技校、人才市场、疾病防控中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岩分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205路、207路、208路、209路、216路、232路、904路、202路、212路、213路、台科院专线、901路、201路、902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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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填写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出示贷款申请材料及证件交于工作人员。 3、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就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 4、双方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信息后,工作人员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贷款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决定。 5、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6、贷款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开设的结算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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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   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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