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 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三、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 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 五、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 六、出现查询的信息。 注意事项 有预售许可证并不代表该楼盘所有商品房都有取得了预售许可,一定要仔细核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证批文里。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已有 2 个回答
  • 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楼盘没有预售证,不能合法上市出售,不能办理网签备案,也不能办理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风险很大,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已有 1 个回答
  • 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已有 3 个回答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户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 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已有 4 个回答
  • 你好, (一)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 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 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 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等等
    已有 1 个回答
  • 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 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三、进入“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 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 五、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 六、出现查询的信息。可以登录你所在或者你要查询的楼盘的所在地的房管局官网,那上面可以查到。
    已有 1 个回答
  • 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   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做一个书面性的说明把这三点都说明清楚即可。 预售许可证需要商品房建设程度达到70%以上,一般来说封顶即可。需要证件有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还有商品房测绘报告即可办理。
    已有 5 个回答
  • 以下是深圳商品房预售证查询的方法查询 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      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1、在查看预售许可证时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上可了解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批准预售范围、许可证号和发证日期;      2、副本具体描述了各个楼号的建筑名称、最高楼层和批准预售面积、套数、性质。      3、另外备注栏中还会注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土地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回迁房源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等内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1.上网登录“当地的房产网”,进入“预售许可证”栏目,输入开发商名称、项目地址或预售许可证号即可查询。 2.如您不会或无法上网,可以到当地的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的咨询台,让那里的工作人员帮您查核。   3.您还可以拨打当地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开设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购房者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共有两种途径: 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 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在查看预售许可证时购房人应注意: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上可了解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批准预售范围、许可证号和发证日期; 2、副本具体描述了各个楼号的建筑名称、最高楼层和批准预售面积、套数、性质。另外备注栏中还会注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 3、土地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 4、回迁房源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等内容。
    已有 3 个回答
  • 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 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三、进入“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 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 希望能帮助到你 五、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 六、出现查询的信息。 你可以登录你所在或者你要查询的楼盘的所在地的房管局官网,那上面可以查到
    已有 3 个回答
  • 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售楼现场的明显位置,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因此市民买房最为直观的办法就是在售楼现场直接察看预售证原件,可以销售的楼盘按要求在售楼现场必须悬挂预售证。 市民同时还可以在网上查询。新建商品房信息记录网站就可以查询。 如不会或无法上网,可以到相关部门服务大厅咨询台,让工作人员帮您查核。
    已有 3 个回答
  • 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点击网站左侧的“在线查询”——房产管理业务查询,在左侧界面就可以看到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点进去,在信息检索方式那选择【项目名称】,在文本框里面输入“盛科城”就可以查询到了。
    已有 4 个回答
  • 武汉房地产信息产业网 楼盘开始预售的时候开发商是需要公布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楼部就能看到, 在武汉市房屋保障管理局网站上查询,一般售楼部有公示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已有 3 个回答
  • 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管理制度,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需要预售商品房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上市出售。1、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售房单位预售商品房,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预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对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及时予以办理。3、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申请予以审批,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4、预售许可证的公布: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布。
    已有 3 个回答
  • 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有 3 个回答
  • 1.上网登录“当地的房产网”,进入“预售许可证”栏目,输入开发商名称、项目地址或预售许可证号即可查询。    2.如您不会或无法上网,可以到当地的房产登记服务大厅的咨询台,让那里的工作人员帮您查核。   3.您还可以拨打当地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开设的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已有 3 个回答
  • 房地产办理预售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1份);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已有 5 个回答
  •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 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 确定 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主管部门制式表 2、营业执照--需要原件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原件 4、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原件 5、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原件 6、 施工许可证--需要原件 7、 建设工程投资达到25%以上,以完成基础工程的证明并需要工程形象进度符合规定的现场照片--各地要求不一致,我所在地为多层要求2层以上,高层要求5层以上,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8、 商品房预售方案--需要一房一价备案 9、 预售款监管协议及专用帐户开户证明 10、 土地上无房屋或有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具结书;原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11、 施工合同及进度说明 12、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预售的书面意见及初始登记前解除抵押的书面保证 13、 预测绘报告 14、 业主临时公约 1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6、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说明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限制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