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先提离婚不影响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的权益有照顾。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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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离婚财产分割: 1、如果双方无婚前协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议离婚,财产按协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诉,双方必须如实提供所有财产清单,任何一方瞒报财产,法庭将û收其全部财产,以作惩罚。 2、对打官司离婚的夫妻,法院要求双方必须申诉离婚原因,通俗的说法就是“哪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绝不能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语言作为离婚缘由。确定离婚缘由以后,法官会根据分配原则,在财产分配时“惩罚过错一方”,宣判无辜方获得更多的财产和扶养费,并且会根据离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使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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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负的首付款,抛去首付款之后,双方共同还款按1:1的比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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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了财产没分割可以分户。分户和财产是否分割无关。   办理分户手续具体规定:   1、 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户口冻结地区的分户工作,仍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字(1992)第299号的文件规定。   3、 分户程序:   (1) 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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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离婚,要求财产公证,夫妻双方都要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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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作出处理。协议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文件解释:“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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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那就简单了,房子是男方的,没有疑问。家电一般归女方。 但是房产证是男女双方的,那么房子就是双方共有财产,如果没有注明各自所占比例,离婚是一般均分。因为你允许她登记名字在房产证上,默认为你将房子一部分的产权已经赠与她了。这个没有疑问。家电还是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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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本人一直的了解可知:1.可以买房。名下只有一套房子的话,您是上海人就可以再拥有一套房子。因为上海人名下可以有两套房子。但必须买卖共同拥有的房子。您买房算第二套。贷款的话,都是算第二套的标准进行的。因为您之前贷款过一次商业贷款。虽然卖掉了。但银行又认房又认贷款的。公积金贷款不算在里面,据我所知就是这些了,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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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当然可以的 若双方为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但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若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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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卖方时双方没有约定卖房的财产归属,新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产证也明确是双方共有。离婚时,房产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死亡,房产由丈夫、女方的儿子、女方的父母平均分割,按照等份继承。如果男方的儿子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也有继承权。如果再婚时,男方的儿子已经成年,则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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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以下几种也都不需要缴纳: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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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话,对应诉讼请求有两个: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XX万元损害赔偿。 在法院具体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损害赔偿视具体情况,一般也不会太高。 另外,如果认为对方存在上述46条中规定的过错,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否则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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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支出,一人一半。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字串1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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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满5年计算。 根据国税发【05】172号文第四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由此可见,你的购房时间因按早于2003年计算。所以,按满5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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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区分对内还是对外两个层面。 对内是指仅在夫妻双方内部来看,这笔债务最终要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这笔债务对内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债务就仅限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对外是指对于债权人而言,由谁承担债务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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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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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日本,离婚后女方可以得到的财产=财产分割+补偿金+养老金+抚养费。 (日文为财产分与、慰谢料、年金、养育费)    (1)财产分割   在日本,财产分割的对象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合作所获得的财产。   婚前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后一方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不属于分割对象。    也就是说,最近常讨论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婚前买的房配偶没份”等等,这些在日本确实是受法律保护的。      婚后购入的房产,如果夫妻都工作的话,除非夫妻工资差距较大,一般是互相平分。如果妻子是全职主妇的话,妻子会得到大约1/3。   (日本社会的观点是家务劳动的强度不高于上班工作的强度,所以全职主妇得到的财产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2)         更为精确的法律条文见于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第762条第1款: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身名义得到的财产,均为特有财产(即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日本民法第768条第3款:(财产分割)基于双方合作所得的财产,决定分割内容及具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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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那就简单了,房子是男方的,没有疑问。家电一般归女方。 但是房产证是男女双方的,那么房子就是双方共有财产,如果没有注明各自所占比例,离婚是一般均分。因为你允许她登记名字在房产证上,默认为你将房子一部分的产权已经赠与她了。这个没有疑问。家电还是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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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问题比较大你母亲是和你父亲协议离婚的,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2.对于你父母双方对于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以你父亲或母亲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你父亲和母亲都有义务偿还债务。只是你母亲在偿还债务后可向你父亲追偿。债务方面因为你老爸还有不动产在不用太担心。 3.如果你老爸还是维持目前的状况,我建议你们还是继续把这个善意的谎言延续下去这样对你母亲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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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家庭暴力不会影响到夫妻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哎离婚时可以对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是因为一方有暴力,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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