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合同面积一般是图纸面积,是设计者初步估计的面积;产权面积,是房屋建成后经测绘部门测绘后实际登记的面。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不一致时,首先看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无约定,如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解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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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买卖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司法解释于今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对于买卖房子交了定金后悔的情况,赔偿额度仅仅是定金将可能是不够的。本报邀请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张明春律师对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点评。   买卖房子后悔或被索赔涨价损失   法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点评: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定金赔偿。在房价飞涨时期,有的开发商后悔卖便宜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转手就以高出原价数十万的价格卖掉,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一套房子售价70万元,定金5万元,在以往很可能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开发商只要赔偿5万元。而实际上,因为房价上涨,购房者此时在同一地段想买同类型房子可能要100万元,或者开发商“截留”的这套房子卖到了100万元。司法解释实施后,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涨价后的损失赔偿。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若是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可以提出索赔。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   出卖共有房屋毁约不能只返还定金   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对于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在实践中极具实用价值,使几种典型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比如夫妻、家庭或亲友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卖,房价飙升后另一方借口不知情而毁约不卖的,签约人将不再能够免责;这种情况下,以前只能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只需返还定金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生效后,如再度出现该类现象,法院将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由共有人之一的签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以自己名义代签买卖合同出售房屋,产权人不认可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各位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格外注意对方签约人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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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种房产纠纷譬如信贷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一系列的房地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多了起来。针对这些纠纷,大致呈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纠纷量多,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更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总的来讲数量多,但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小纠纷形成不了诉讼,或者诉讼成本过高,房屋这一块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底以房屋标的来计算,相对的成本就比较高。可能导致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既有通过诉讼解决的,大多数老百姓则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去解决它。律师如是说。 关于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问题是购房者们关注的头号纠纷问题。 现场的一位网友称自己的朋友在购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上写的是商业住宅,但是住宅部分一点没有,完全是按照写字楼的模式来建设的,商业住宅楼在交房时竟变身成了商业楼,为此,数十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本自己在合肥购买房子,为的是方便小孩子上学,现在变成了商业楼,不能落户,更不用谈上学问题。 开发商存在比较明显的欺诈,他说既可以做写字楼,也可以做住宅,但是他所有的宣传,包括样板房所有的布置都是按照住宅的模式来布置的。所以最后这个情况就产生了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这就提醒了更多的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合同的审查,毕竟在合肥一套房子需要几十万,这个买卖行为是大宗的买卖行为。最后他提醒说,一个是合同和审查,你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细心,一定要注意;再来就是不要轻信开发商,包括像沙盘、宣传单页,大家都要谨慎。如果有什么条款或者约定,张伟说:一定要写进合同里面,这样产生纠纷维权起来我们是有利的。 信贷纠纷的产生和特征。 二手房这一块,关于信贷纠纷这一块比较多,因为现在银行的信贷额度逐渐收紧,导致这一块的纠纷产生。我们从年前到现在都在陆续解决一些纠纷问题,这个额度一般比较小,导致放款的速度比较慢,拉的时间比较长,一般一笔单子原来的流程是40天,目前的合同已经历时四个月的时间还没有走完,我觉得客户对这一块要求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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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购房定金纠纷发生后,作为购房者来说,首先可能会寻求调解或者诉诸法院请求解决。然而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我们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解决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点,做到之后就能预防和防范这类纠纷了: 1、购房者将交给中介公司或售房者的钱约定为预付款,比如“买方缴纳卖方(或中介公司)1万元,属于预付款,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此款全部退还买方” 。按照法律规定,预付款与定金的法律性质不同,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成,预付款都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则不同,如果一方单方悔约,不想买房了,则定金不退。有时并非买方不想买房了,而是没有证据证明; 2、买卖双方不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而是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因为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3、如果交定金,控制在一千元以下,这样做一是表明诚意,二是一旦有纠纷,定金退不回来这样损失会小; 4、如果交了定金,写明一定时间之内(如 30 天),买卖双方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交给谁谁退还; 5、签订定金协议前一定据理力争,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入协议或合同; 6、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签订认购协议。因为相对于定金协议来说,二手房的认购协议比较好改,只要购房人坚持基本都能成功。因为中介公司有几千元利润也想赚,不想让这笔钱跑掉,因此会在协议的内容上让步。购房人正可以抓住中介公司想赚钱的弱点,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协议。 7、建议不妨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帮忙,他们的专业能力往往能够更好地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链家二手房交易建议广大二手房购房者在下二手房定金交易时遵循下面几个步骤,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二、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三、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四、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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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1、通过协纠纷双方商解决纠纷。 2、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3、如果你是原告方,起诉时需要有足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才能胜诉。 如果你把具体纠纷讲出来,百度的网友们会给你一个准对性的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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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你和当事人自行解决,也就是我们说的私了,另一种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前一中的时间耗的比较少,解决之后还有可能有麻烦,后一种的时间长,解决之后基本上没麻烦的。这就看你怎么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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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经过要约与承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然现行交易规则是买受人看房后,应开发商要求先行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是否继续磋商与磋商程度直接决定定金的得丧变更。买卖合同订立后认购书使命告终,定金既可退回,也可抵作房款;合同未能订立,定金是如数退回还是双倍返还?无不产生争议。如果定金处理不当,可能失去担保作用,也可能变成购房陷阱,故对定金进行探讨对于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培养诚信交易秩序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定金是督促双方履行磋商义务的制约机制。 认购书大致内容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房屋基本情况;3、大致价款与付款方式;4、签订买卖合同时限;5、定金数额;6、定金处理规则。其条款分为确定性和未确定性两部分,确定性条款是已决条款,可以直接订入买卖合同;不确定性条款处于未决状态,需要继续磋商。通说认为:认购书属于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其法律效力在于约束双方于一定时限内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继续磋商谈判,直至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 认购书签订后,出卖人必须保留预定房屋至约定的磋商之日,此前不得让他人定购,更不得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坐失向他人出售的机会;买受人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但出卖人随意转售则无法实现购买权。此时,定金可以保障磋商义务履行和各方权利实现:出卖人接受定金可以保障交易机会,但转售或者缺乏缔约条件,应当双倍返还;买受人交付定金可以保障优先购买权,但自身原因而不能订立合同,定金不予返还。以此平等互利、相互制约的机制督促双方严格履行磋商义务,促使买卖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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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给钱买房的时候有没有留下什么证据之类的东西,最好是到公证处出的公证书什么的。这样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给钱买的,法律上都要讲证据的嘛。这样就可以算做是你和母亲的共有财产了,除开优惠部分(或者一半)其他部分都应归你,这要看法院怎么判了;母亲的那部分房产再由你们兄妹几个平分。当然这样就只有把房子卖了,要不然你就要再补钱给他们把他们那部分继承买回来。只要你可以证明是你交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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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贷款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 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如何规避二手房中介风险 1、避免被“吃差价”:“吃差价”是指中介在洽谈买方、卖方交易时,以高出卖方底价的价格卖给买方,赚取差价,而差价则由买方来承担,严重损害了买方的利益。避免被吃差价的最好“法宝”就是一定要与业主见面,使一切操作都在阳光下进行。 2、慧眼识破假业主:目前,市场上还存在部分经纪人利用业主的委托授权书假冒业主,将房屋第二次放盘,以钓更高的房价,赚取“钓”价。这类情况实际上是进行了两次交易,在第二次交易中,经纪人扮演假业主,与客户进行接触。识破这种假业主其实并不难,只要购房者注意查看房屋产权证和业主身份证,假业主的幌子就不攻自破了。 3、付款要小心:按揭房在市场上很普遍,许多二手房在交易中房款尚未完全结清,产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不够清晰,还处在一种抵押的状况。因此,要获得房产证还需赎证,一般为购房者出资赎证。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先查看产权证及业主身份证,明确权属并与业主见面协商,签定相关的协议,才能将资金打入业主的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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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称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形,此时应判令开发商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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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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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购房合同能办理房产他向权证,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7、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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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不将房屋另售他人,同时保证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洽谈购房事宜。购房者交纳了定金,认购书的性质就由意向书变成了协议,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就有了权利义务,开发商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出售他人,购房者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进一步接洽购房事宜。否则,购房者将损失定金,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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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起诉书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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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则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有立约定金(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指违约定金。而担保法解释承认了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它类型定金的效力,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对立约定金的明确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二、严格以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为准,可区别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就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之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另外,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 三、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问题,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是否包括定金,如果从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理解,此处的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应当包括定金在内。但这样理解又似乎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所冲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属定金就要适用定金罚则。在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以各种名义收取购房者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以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但如果这些费用约定金性质,购房者不管什么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订主合同开发商不能拒绝返还购房者交付的预订款。而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也应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费用。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也不能主张定金权利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但这种情况毕竟较少,且购房者可按上述规定,收回其预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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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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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定金能不能退这个具体要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一般能退。如果不退,你看看你们签的合同上面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要打官司这两个字的区别可大了。“定”是决定,“订”是预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罚金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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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建房借名购房纠纷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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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双方协商 找第三方调解 申请仲裁 向法院起诉 以上处理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最好协商,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具体处理方案,要看纠纷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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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2、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 3、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 4、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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