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14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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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北京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智坤教育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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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广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提取条件简化,不再需要提供发票、税票。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取咨询和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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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7月北京开始执行的租房提取新政策,楼主只要确保自己名下没有房子(北京内没有),又没有在北京做过购房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那么可以进行新政策的租房提取手续。 两种情况: 一是只提供身份证、租房承诺申请书(北京公积金网上有可以打印)、公积金联名卡,都是原件复印件,如果公积金柜台人员在核实的确没有房子之后可以进行如下标准提取,一个月1500,一次取三个月4500。由于公积金系统还没有进行更换,所以三个月以后需要提取人重新提供以上资料进行二次提取。 二是如果你的月租金和你单位给你缴存的公积金(个人部分+单位部分)较低的那一个金额也比1500高的话,可以按照较高的金额进行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租房承诺申请、公积金联名卡以及租房合同、租房发票(都是原件复印件)。就是按照老租房政策执行,只是不再需要社保明细。一样三个月来一次。 注意: 北京公积金是面向单位不面向个人,如果有单位一定要找单位经办人(所有原件复印件都给他)去所在区的管理部办理(不可跨区办理),本人不用跑这项业务。 如果已从单位离职,又确保单位经办人先把你减员又去管理部给你做了转出(转到所在管理部封存库中)的,可以本人进行办理。 如果单位已不存在,可以本人去所在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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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主动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各市要主动采取措施,主动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主动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落实租房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一)加强归集扩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重点抓好范围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各市要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增加资金积累,确保职工正常使用。 (二)开展贷款贴息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高于85%的城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可试点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 (三)统筹使用资金。对结余资金多、贷款率低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分中心资金,全省可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增强资金短缺城市贷款能力,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胜利油田、电力、铁路、济钢、莱钢等国有大型企业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资金,要纳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分中心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本级资金不足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审批,委托分中心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分中心所有,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优化业务流程。各市要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新房评估环节,开展逐月冲抵还贷和一次性冲抵还贷等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缩短提取办理时限。各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增加信息化服务手段。各市要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手机APP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人民银行、公安、民政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征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记等信息的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提供要件数量。 (三)加强网民以及媒体宣传引导。各市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网民以及媒体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一)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力,资金使用效率持续较低、增长趋势不明显的城市,将责令当地加大工作力度,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督查,定期向全省通报督查情况,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诿、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财务监管,主动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业务开展所需经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指导,把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三)加强风险防范。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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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政策;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二)住房消费支取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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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最新的上海公积金的提取是需要符合这些条件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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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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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从2010年5月24日开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8项新政策并正式开始执行。针对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需单位提供《提取申请书》。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需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凭有关资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全面放开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在原有职工个人周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余额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目 前,可在河西、南开、河北、塘沽区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业务,可在河西、南开、河北、塘沽区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 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个人(分中心职工和集中封存户职工除外)可跨区县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担保费补贴业务。分中心职工应在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热线(咨询政策,查询个人账户,贷款办理进度,投诉服务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 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 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 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 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 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大家都知道公积金可以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那么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流程以及在购房时无公积金,但在还款中达到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条件后,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吗?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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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条件 1、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本息; 3、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4、在成都市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以上。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1、经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2、承租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注:需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无联名卡的应提供配偶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配偶方储-蓄账户)、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三、业务办理方式 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个人到双流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四、提取金额的计算 1、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十二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 2、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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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政策:2016公积金贷款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25%下调至4.00%。2016公积金贷款首付依据所购房套数来确定,最低为20%。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20%;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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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摘要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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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提取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2、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公积金 租房提取 1、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2、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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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13种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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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 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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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 1、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3、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4、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5、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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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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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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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根据具体提取条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1)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济南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 济南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1)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4、 济南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   1、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2、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12、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并离开本市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条件:   1、基础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5)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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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2.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遗赠人领取。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死亡证明.②单位出具的继承人证明。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职工。       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与本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①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4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购房合同②首次交款凭据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       城镇职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①土地使用证书(近三年内发放) 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       家在农村建房的职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村委会、乡土地所及所在县级土地局出具的证明②身份证复印件①支取申请书。       6.为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材料:①贷款合同原件②贷款凭证原件⑦身份证复印件①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       7.出国定居的职工。       应提供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材料:①出国定居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单位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⑦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       8.职工调动工作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调入另一设区城市工作,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来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的账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产转移手续;原账尸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帐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职工在本地区范围在调动工作只能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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