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只要是危房,又是住房,就可以申请折旧重建补贴。   2、申报步骤:向所属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干部现场勘察登记造册后,由村委会向镇报告。   3、批准拆建后可以实施建造,建好后县农业局会派扶贫办同志检查验收。因指标是省下达的。所以,验收后指标下达了,你们家即可领到5000元的补贴。补贴不多,可能还要用一半来招待检查验收人员呢。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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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偿原则和标准   1.对村民宅基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有效宅基地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对楼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实用面积不变的原则,2-3层、多层置换小高层按照1:1.07的比例进行置换;2-3层、多层置换高层按照1:1.14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对村集体厂房(包括其他产权人厂房),依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对村集体办公用房,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4.村民住宅作为商业用房实施经营的,不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按住宅补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照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5.宅基地最低补偿面积为133平方米,小于133平方米的无偿补足。选择的置换面积大于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20平方米;超出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选择的置换面积小于宅基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成本价格、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确定。   6.宅基地手续不完备、但国土部门2007年全国土地大调查的数字航空影像资料有标注的,最高补偿面积为200平方米。超出面积以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成本价购买。   7.政府利用土地出让金收益来平衡安置房建设成本。具体操作按照拆旧建新比例(拆迁宅基地面积:商住建设面积)进行平衡,拆旧建新比例计算公式为1:{ 1+【2400(元/㎡)/楼面地价(元/㎡)】}(注:2400元/㎡标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拆旧建新比例范围内占地,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不含计提费用)后全部返还。   8.关于安置房建设地下车库费用问题,由村集体自行解决。用于村民自行使用的车库,应当以成本价销售。   9.适龄青年、无房户等政策,不再纳入旧村(城)改造政策范围;对符合政府保障用房条件的,纳入政府保障用房政策统筹考虑;其他情况由村集体自行解决。   10.拆旧建新比例范围内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费(120元/㎡)实行先征后返,全部返还给村集体,专项用于村民养老保障、速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助等支出,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减免、不缓缴。   11.以前涉及旧村(城)改造的各类优惠政策,除上述规定外,其余一律取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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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打造主城“两江四岸”景观,牛滴路危旧房片区成为渝中区今年启动的首个“零容积率”拆房建绿公益项目,并纳入重庆地产集团的储备地块。这意味着,该片区的危旧房拆除后,不会再新建房屋,而是全部用作建绿地,供市民休闲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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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2、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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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旧房改造政策如下: 一、改造范围规模标准   (一)结合实际,我市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含成片棚户区改造、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二)改造项目根据被安置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套户型面积,改造安置房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配套齐全,并且按照规划要求,搞好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二、扶持政策   (一)综合开发改造的棚户区   对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拆迁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市政府〔2010〕第21号会议纪要,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安置房及其公益性用房建设所需费用从土地成交价款中支出。   在拆迁安置用地以外腾空土地上进行的商品房开发,相关规费收取标准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收费促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的优惠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在领取预售许可证时缴纳余款。   (二)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   对政府组织改造的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对改造前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项目原有容量在安置小区中继续保留,不再重复收取相关配套费。建设的安置房优先满足拆迁居民安置需要,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政府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三)城中村改造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对改造难度相对较大的城中村,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规划,给予开发商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等优惠政策。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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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据我所知可申请用公积金或贷款。 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旧房改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旧房改造业主,可比照商品住房按揭贷款的做法,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用于支付旧房改造所需费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需办理旧房改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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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上海旧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 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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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北京旧房改造政策:对住宅而言,每套房屋约可以增加10%的建筑面积。每套房屋平均约可增加5到8平米的面积。增加的面积的费用问题是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加层新增房屋可以出售,部分符合条件的老旧楼房,还可在楼顶加一至两层。已售公房的抗震节能改造费用,不需要居民承担。已售公房增加面积的费用,如属于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可免除费用。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平改坡改造,增设电梯等所需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和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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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生解决经济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并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优先优惠。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其中,拆除重建应坚持“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可采取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建设、盘或置换等方式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新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2014年自治区明确的不同地区的分类补助标准为:32个石漠化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扣除边境一线特困县)户均补助标准1.92万元;8个陆地边境一线的县户均补助标准2.10万元;享受陆地边境线待遇的上思、天等、德保3县户均补助标准1.97万元;其余县(市、区)户均补助标准为1.85万元。各县(区、市)结合本地本年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等因素,再细化不同农户类型的补助标准,对五保、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家庭、军属家庭、移民家庭、成年孤儿实行倾斜优惠。 五、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程序 危改补助资金申请按照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2)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 (3)户口薄复印件 (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困难证件复印件(五保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村组评议、公示(不少于10天) 4、乡镇审核、公示(不少于10天) 5、县级农村危改办审批、公示(不少于7天)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格执行“一卡(折)通”形式进行发放,由各县(区、市)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分批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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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按贫困等级分配,也看你的修建投入,划分等级为:一级:低保户和五保户为2万,困难户为1万,一般户为6千;二级: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均为5500;三级: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均为5千。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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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方面,危旧房“主体”部分由原来的“拆一免一点五”调整为“拆一免二点五”,“捎带”量不足“主体”量50%的部分实行“拆一免二”。除此之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很大优惠。(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均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减免。以上规费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给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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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 “危旧房改造主要有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直接承担,而不是交给开发企业来运作,这是危旧房改造与目前我市进行的拆迁改造最大的不同。”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各区危旧房改造规模和改造难易程度和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对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并指令市、区政府直属国有投资公司直接承担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同时,鼓励有雄厚资金实力、有危旧房改造经验、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危旧房改造任务。 此次主城区危旧房征收政策的制定,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充分考虑主城区危旧房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居民的实际困难,为降低居民安置成本,主城区危旧房征收补偿将采取就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危旧房改造必须立足于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结合区域业态布局,合理控制商住比例,最大限度地优化原有各项基础设施配置标准,重点解决公建设施配套问题,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社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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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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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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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是简装还是精装了,我家隔壁邻居前不久是找装修公司帮忙做的全包,卫浴、瓷砖、橱柜、木地板之类的都包含进去,766元/平,不算很高,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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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南宁危旧房改造政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划分D级和C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依据不同地区、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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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 第一: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写申请,并携带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照片去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第二: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标注的四邻都清楚的话,同样的,将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携带土地证、身份证、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 第三: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上四邻标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证予以重新认证后,方能够提出申请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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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对村民宅基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有效宅基地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对楼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居住实用面积不变的原则,2-3层、多层置换小高层按照1:1.07的比例进行置换;2-3层、多层置换高层按照1:1.14的比例进行置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品房调换面积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对村集体厂房(包括其他产权人厂房),依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对村集体办公用房,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4.村民住宅作为商业用房实施经营的,不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按住宅补偿。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照实际用作经营的建筑面积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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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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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北京老旧房改造政策如下: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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