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条件 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由要求家庭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已有 4 个回答
  • 天津限价房购买流程、申请资格及相关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5)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限价商品房需要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簿;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和交易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比测定价格之前3个月内,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手续与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一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即可上市转让。交易税费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标准相同1、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审核表》,同时携带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住房权属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为原件和复印件,其余为原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2、初审。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相关条件的,开具《家庭收入核查单》并交申请人。3、收入核查。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4、审核。区房管局根据区民政部门送交的《家庭收入核查单》在5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5、公示。区房管局将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对公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6、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7、购房。申请人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国土房管局可采取摇号或轮候方式确定申请人购房次序。?
    已有 2 个回答
  • 要分区域的,就普通住宅也说(现一般均为小高层),塘沽区域大约1万左右,开发区大约1万5左右,也有2-3万的,汉沽和大港应该是6000-8000的样子,中新生态城大约也是1万左右,挺值得一买,我近期也计划入手一套投资,有一个盘是9500元精装修,性价比挺高。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 2015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已有 2 个回答
  • 你好,政策规定申请人在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时,此次政策调整还将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社会保险缴纳的区属条件,由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放宽到全市,使更多实际工作在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的两区三县非农业户籍人员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经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后,均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对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也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已有 2 个回答
  • 中环福境近9个月的销售价格持平; 近7个月的销售价格持平; 与本项目2013年12月17日第一次对外报出的9000元相比,13个月以来,销售价格累计持平。
    已有 3 个回答
  • 1、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2、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已有 3 个回答
  • 天津红桥限价房有天津华城景苑限价房。华城景苑现均价7800元/平米,三期户型为58-85平米1-2室,预计2015年8月入住。目前限价商品房一、二期还剩少量一室房源,均价7000元/平米,现房。国企,限价房,比一般商品房便宜一些华城景苑的进度还是不错的,盖得挺快的。双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双港新家园居住区,该项目北至梨双路,南至南边界路,东至主干路,西至津港高速公路,建筑面积17.6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已有 2 个回答
  •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 3,如果想要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满2年的时间限制。只有满2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
    已有 3 个回答
  • 一、天津市非市内六区的集体户口,可以在市里买房吗?天津市集体户口买房就可以落户,可以贷款,可以是限价房、二手房、商品房。但必须房产证办好以后才能迁户口。二、工作和户口都不在天津可以在天津买房吗?不可以。外地户口在津买房,需要提供在天津的社保证明,或者公积金证明,或个人完税证明(需缴纳一年以上)。三、外省生源能在天津落户吗?在毕业前或毕业后户口未迁移期间,与天津的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如果该企业具备集体户口可落户企业。四、天津集体户口贷款购买二手房,落户需要哪些材料?单位户口迁至个人户口是可以办理的。具体材料需要: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五、夫妻双方为集体户口,如何给孩子落户?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口,可在天津买房(商品房、限价房、二手房等),然后把购房者的户口转到所购房的房产所在地即可落户。六、天津集体户口怎么转正式户口?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待集体户口的名下有合法住所后,可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七、天津集体户口可以在天津领结婚证吗?需要带上两个人的户口页和身份证到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登记即可。八、天津蓝印户口的购房要求是什么?1、所购买的住房必须为一手新房,一次性付款,大产权。2、必须在公安局户籍处蓝印办公室进件备案之前,拿到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契税完税票、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3、如果家庭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除第一胎外,必须提供准生证,如果是计划外超生的需要提供罚款证明,如果以上两样都不能提供的,则需要做DNA亲子鉴定。4、购买的住房只能够办理购房者一户的蓝印户口,不许携带亲戚、朋友的孩子,否则会终身失去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的资格。5、如果购房者和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到购房者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已有 1 个回答
  • 作为环渤海经济圈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城市,近年来,天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势头尤为迅猛,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以及结构的平衡,从2007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就加大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除去大力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外,政府也不断出台限价房商品用地目前天津市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九个,具体如下: 1、昆俞家园(查看地图):昆俞家园项目位于东丽区昆俞北路西侧,东至海渺路,南至满江东道,西至祁连路,北至海欣路,可建设4000套限价商品住房及完善的配套设施。开发商为天津天房发展股份公司。 2、舒畅园(查看地图)项目:“舒畅园”项目位于津昆桥东南侧,紧邻津滨大道,距中环线2.5公里,可建设用地面积1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该项目为一梯两户、一梯四户、两梯五户的板式和点式小高层,户型精良,面积为70㎡至90㎡左右,项目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将达40%。销售价格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平均价格比周边或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左右。开发商天津市天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昆俞北路项目:昆俞北路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东部,该项目东至规划海渺路,南至规划满江东路,西至祁连路,北至外环线,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19.09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华城丽苑(查看地图)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西部,该项目东至规划福姜路,南至规划凯安道,西至规划盛姜路,北至公路工程总公司、赫泰制药公司,建筑面积约10.08万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为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已有 3 个回答
  •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下称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配租、配售(销售)和管理,构建和完善新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新区中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40号)等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蓝白领公寓。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三种方式相结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新区限价商品住房分为面向社会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和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蓝白领公寓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房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来新区就业各类人员,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解决新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相关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优先解决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低收入家庭和来新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新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新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每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性住房建设、户型、面积等标准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确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售房款;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及支出,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新区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承租蓝白领公寓;也可申请购买面向企业、单位的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新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发证制度。   新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销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就近、排序、选房的程序进行配租、配售(销售)。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摇号、轮候方法配租、配售(销售)。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新区非农业户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向相关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进行初审,报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管委会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家庭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初审后报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管委会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单位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定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   非新区户籍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蓝白领公寓的各类人员,向所在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单位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房管部门,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房管部门核发蓝白领公寓配租资格证明,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员住房档案,并向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包括特困家庭);   (二)孤老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售价与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新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租金超过六个月的,按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区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租、空置、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 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管委会房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委会房管部门和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六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按本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转让,购房人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成新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五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增值部分个人收益70%,政府收益30%。   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重新申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房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保障性住房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回或者回购。   第三十七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承租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管委会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保障性住房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违反规定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一条 出租、空置、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收回房屋。   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二条 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缴,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十个月以上的,收回房屋。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条 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交由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新区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新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租金核减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施行。   
    已有 3 个回答
  • 您好,给您推荐: 1.滨海馨嘉园,地址:京津高速北塘站出口杨北公路以北,您可以乘坐112路公交车前行。 2.青果青城,地址:塘沽中部新城银河五路,您可以乘坐301路公交车前行。 这两个楼盘的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四周的娱乐场所多,可以给您的生活带来便利。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已有 3 个回答
  • 1.舒畅欣园(东丽区):2009.12.22已经开盘了,不知道你还能不能赶上,这次是1500套一次性出售,要是想要的话,要抓紧时间了。 2.美震中环时代(北辰),2009.12.25开盘了,正式接受市民的预订。现在样板间也已经开放,,距离地铁只有300米,建议尽早购买。2010.01.16二期开盘~   销售200套~ 3.华城佳苑(北辰区):已经开始动工,开盘的日子应该也就是这年初,具体时间待定。 4.天房彩郡(津南):在2009.12.27开盘销售了,在双港,总建筑面积180143平方米,出房近2000套,85到95平方米的两室户为主力户型,每平方米销售均价5500元,一期销售是300户。 价格来源网络, 仅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 华城景苑,95-150平米,南北朝向。成熟小区,小区配套设施齐全。附近有商铺、超市、银行、菜市场,生活便利。环境很好,居住密度低,很有人气。户型很正气,客厅超大,采光好。
    已有 6 个回答
  • 限价房,简单理解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限价房摇号就是把一大批符合购房条件的聚在一起,每人给个号码,利用摇号的方式抽出部分幸运者,只有摇到号的幸运者才可以买这种房子的一种行为
    已有 3 个回答
  • 在售限价房项目包括渤海天易园、华城景苑、华富家园、华城浩苑、朝阳北部湾、天房・新景园(彩郡二期)和浯水道项目,待售限价房项目包括中环福境、跃丽家园、天房投资大寺项目和房信集团大寺项目。
    已有 2 个回答
  • 您好,1・华城庭苑楼盘价格:均价8800元/平米楼盘位置:东丽区满江东道与登州路交口主力户型:62-92平米两居三居2・华城浩苑楼盘价格:均价7100元/平米楼盘位置:地铁一号线旁龙洲道公交总站以西主力户型:73-86平米两室,60-63平米一室3・美震瑞景时代楼盘价格:均价7000元/平米楼盘位置:北辰地铁一号线刘园站前行农产品批发市场旁主力户型:75平米两室4,・渤海天易园楼盘价格:起价6150元/平米楼盘位置:西青大寺镇赛达十支路与芦北路交口主力户型:60-90平米两居三居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已有 1 个回答
  • 在售限价房项目包括渤海天易园、华城景苑、华富家园、华城浩苑、朝阳北部湾、天房·新景园(彩郡二期)和浯水道项目,待售限价房项目包括中环福境、跃丽家园、天房投资大寺项目和房信集团大寺项目。位于西青区的亲和美园(彩虹城)限价商品房项目和坐落于北辰区的朝阳北部湾(荣溪园)限价商品房项目已经于6月底正式入市,
    已有 3 个回答
  • 你好! 天津限价房地点都有舒畅园(包括两个项目)、百合阳光 、天房雅韵(包括两个项目)、新尚园、华富家园。其中华城丽苑、红荔花园、舒畅园、百合阳光、天房雅韵,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位于东丽区,具体位置:东至规划海渺路,南至规划满江东路,西至祁连路,北至外环线,建筑面积约19.09万平方米。 望参考
    已有 3 个回答
位业主已在问吧找到答案

已有4150名业主喜获装修礼券

error text

error text

我已阅读并接受 《服务条款》 《隐私政策》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