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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国家是不收费任何费用的。
根据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各地的执行情况来看,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对提取住房公积金作收费或不收费的明文规定,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自己取自己的钱,国家自然没有道理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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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取公积金 先申请后提取 进行代取公积金这一步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提取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公积金贷款的可在最后一次还贷时提取; 商业贷款的可提取两次,分别为购房时提取一次,最后还贷时提取一次;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非本市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各地方对于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可能会有补充或者增减,具体以地方的实际规定为准。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你才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并且遇到代取公积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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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代取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宝鸡市金台区市民中心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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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代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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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代取公积金是可以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位证明,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合同(协议)、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提取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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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指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代支公积金。但是,为方便职工,进一步优化服务,允许以下三种代支行为:
(一)允许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支公积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支取的,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拨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缴存职工因故确实无法本人办理提取,代办人又不是直系亲属或无法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的,原则上由单位代办,但款项必须拨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转付职工本人。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缴存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书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凡属代办提取手续的,代办人都必须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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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不一样,具体可以提取的额度不一样。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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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提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提取需要一定条件,自己对照一下看符合那一条,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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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签约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外,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职工配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可以代办。除提取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经办员或经职工单位认定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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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指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代支公积金。但是,为方便职工,进一步优化服务,允许以下三种代支行为:
(一)允许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支公积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支取的,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拨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缴存职工因故确实无法本人办理提取,代办人又不是直系亲属或无法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的,原则上由单位代办,但款项必须拨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转付职工本人。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缴存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书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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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代取公积金的有,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其中: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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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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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希望能帮到你。宁波市公积金提取流程。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3.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4.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5.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6.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手续。7.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8.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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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按不同提取情形,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a)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专用发票原件已被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b)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c)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发票联),以及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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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取公积金 先申请后提取 进行代取公积金这一步之前,首先要做的是申请提取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公积金贷款的可在最后一次还贷时提取; 商业贷款的可提取两次,分别为购房时提取一次,最后还贷时提取一次;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非本市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各地方对于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可能会有补充或者增减,具体以地方的实际规定为准。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你才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并且遇到代取公积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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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买房付款票据,到单位财会,咨询办理提取手续。
2、还可以以租房,大修住房,重大疾病,离职退休等理由申请提取,需要相应合同手续和票据。
3、前提是你的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状态,连续缴纳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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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因为已经离开单位满五年是完全可以提取的。
带身份证和离职凭证以及公积金卡,先经原单位签意见,然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并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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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提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提取条件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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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若要委托办理的,除正常提取所需材料外,请再提供以下材料: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