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之一:购房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深圳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 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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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2、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3、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现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缺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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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轮候申请目前已完成网上申请3万多户。待首次轮候申请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6月11日后为日常轮候申请受理时间。 根据规定,取得受理备案回执后,方能纳入深圳安居型商品房首次轮候名册。符合条件的市民,预计在3到5年内可轮候到安居房。 根据《配售办法》,安居房轮候设置首次轮候和日常轮候。对于纳入首次轮候的申请家庭,安居型商品房的排位将按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与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中较早的一项作为确定排序的依据。而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其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市住建局强调,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主管部门将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列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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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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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网上(现场)申请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首次轮候的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上午9:00至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网上申请期间,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售房中心)网站(www.szsfzx.cn或61.144.226.2:8081/szsfzx)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2013年6月11日晚上24:00以后,进行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其纳入日常轮候。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信息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网上预约受理时间    申请家庭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以后,须通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系统将根据申请家庭的意向安排申请家庭的预约受理时间。    (三)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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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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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 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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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平里花园II期安居房均价:10418元/㎡,和平里花园II期安居房附属于特发·和平里二期,位于龙华新区布龙路与和平西路交汇处,毗邻深圳地铁4号线,与龙胜站无缝接驳,A、D双出口直接接驳小区商业平台进入小区,并通过小区内的风雨连廊,使地铁大厅与特发·和平里各栋住宅的入户大堂接驳。项目一期商业面积为1.3万多㎡,为双首层商业设计。价格来自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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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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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南部湾万科城均价:17000元/平米 2,碧桂园翡翠山均价:16000元/平米 3,锦龙湾畔均价:18000元/平米 4,春晖国际城均价:18000元/平米 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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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社保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市未有购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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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查询方法可以去深圳安居房轮候排名查询系统查询,注1:本系统依据深圳市住建局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2015年06月29日更新)》进行排位。 注2:本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资格的核查时点为2015年6月24日,截至2015年6月24日,我市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总计30458户。 注3:本轮候册中的“原轮候排序号”是指《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册名单》(2014年12月17日更新)中申请家庭(30704户)的排序号;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受理轮候申请备案的家庭,无“原轮候排序号”。 注4:已把龙悦居四期、莲馨家园、茗语华苑、福安雅园、锦鸿花园的选房信息更新到本系统。(数据更新时间:2015.03.11) 注5: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安居型商品房日常轮候核查合格家庭申请信息公示的通告(2015-09-24),导入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的核查后合格家庭共5054户。 注6:最终排名以住建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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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六、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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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 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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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认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 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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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东星河丹堤 均价:14200元/平米 位置:淡澳河以西 龙光城 均价:13000元/平米 位置: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深惠经济合作区) 万科九龙山 均价:42000元/平米 位置:龙华新区龙观快速与悦兴路交汇处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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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局获悉,锦鸿花园、福安雅园、香林世纪华府、茗语华苑、爱心家园、锦绣观园六个安居型商品房项目剩余房源已于10日启动配售工作。该批次剩余房源共1246套,其中,建筑面积约65㎡的住房1042套;建筑面积约85㎡的住房204套,目前有五个项目已具备入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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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建规[2012]10号 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2年11月26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 轮候   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四条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第十五条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在轮候期间,在册轮候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 第三章 配售   第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安居型商品房年度配售计划。   第二十条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由安居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具备配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配售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购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售。但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城市更新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售;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售。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售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售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三)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网站、本市或者本区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符合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购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认购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售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认购申请人数量、本批安居型商品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购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售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安居型商品房房号;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   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对选房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选定住房后,认购申请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当场缴纳认购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书面承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购定金。   选房过程中,认购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缴纳认购定金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入围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购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房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选房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选房结果在市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网站公示15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缴纳认购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认购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认购人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解除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的认购定金抵扣购房款。   第三十三条认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的。   第三十四条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买卖合同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购申请人认购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以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出售。   第三十六条每一家庭只能拥有一套安居型商品房,发生结婚、赠与、继承等情形而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回购多出的安居型商品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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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时连续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如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3.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单身且年龄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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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安居房的温馨提示   (一)我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申请以申请人诚信申报为基本原则,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户籍、住房、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市主管部门将取消申请人的轮候资格,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   (二)社保证明材料只须提交申请人的社保卡复印件。申请人可登陆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通过个人身份证号码及社保个人电脑号注册个人账号,再通过账号查询个人缴纳首次社会保险时间及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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