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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物业收费标准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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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尹奇希| 大理| 11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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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回答数:74988 | 被采纳数:43

你好,文登物业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1、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获得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和等级,在分等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2、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要求提供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
 
其他费用相关规定     
(一)代收代缴费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费用属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分摊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维护费用、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二)车位使用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位)(含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车位使用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2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并收取车位使用费的,可从所得收益中计提40%用于支付管理服务成本,其余60%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装修保证金及其他     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
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可按每证5元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由双方合同约定。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服务企业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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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日耳曼
回答数:36 | 被采纳数: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登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见附表)。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指导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指导标准》及有关服务规定标准,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报价格及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销售点予以公示,在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予以明确告知。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三)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独立别墅区等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收取,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收取代办服务费。

(五)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二次加压泵、单元楼内公共照明等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电费及维护检测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由物业使用人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合理约定。一、二层住户确定不使用电梯的、以及闲置房业主可不缴纳电梯使用费,但应按交费起始层的30%交纳电梯维护保养费用。

(七)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小区按每月建筑平方米0.08元标准执行。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房产证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按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取得资质的专业房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不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阁楼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如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80%交纳。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产权人按80%交纳。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已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该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或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分摊。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在不高于同一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各小区类别等级由市房管局和物价局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申请人应向市物价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书面请示和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方案;

(六)物业管理成本测算材料;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申请人应向市物价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材料和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物业管理方案;

(六)物业管理成本测算资料;

(七)业主临时公约;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两种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公共性服务、代办性服务及特约性服务时,应当与有关责任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性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在装修房屋前,业主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000元。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后,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出入证工本费等其他费用。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将予以验收。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自装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对不按时清运装修垃圾、不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对装修垃圾,业主可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以及单元楼外公共照明等能源费,均已计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中,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对纳入物业管理的流动商贩、收(拾)荒人员的保证金及卫生保洁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含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2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设置停车场地并收取停车费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制定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停车场的权力和责任,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其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实施收费前,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申请备案,并将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市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登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文政发〔2001〕49号)同时废止。此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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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illy
回答数:1080 | 被采纳数:1

文物等级收费标准是一件200元。关于文物登记流程:一、接收送交文物

1、文物送交人填写收据(含文物送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交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出土地及该文物奖金数额(暂不付款))

2、文物入库(文物入库登记、存入库房文物专柜)

二、文物入藏鉴定

1、鉴定并填写馆藏文物鉴定登记表(名称、时代、种类、出土地、送交人、金额、尺寸、重量、器型、完残程度等)

2、三人以上专家鉴定签字(注明该文物名称、时代、价值、鉴定人姓名、年、月、日),非入藏品通知文物送交人取回

三、首付文物奖金

1、工作人员借款(在部门借款登记表登记后,部门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在借款单上签字)

2、给文物送交人首付奖金

1)、补齐原始收据所有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签字盖章)

2)、填写征集票据(一式四联)送交人﹑经手人签字盖章﹑部门领导签字并盖博 物馆印章

四、建立文物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

1、建立文物编号检索照片册 (按总登记号排列 博物馆保管)

2、建立藏品档案 (按总登记号排列 国资处保管)

3、建立文物检索卡片 (按类排列并附照片 博物馆保管)

五、建立文物帐薄(电子、纸质帐薄)

1、帐薄 (国资处保管)

2、总登记账 (博物馆保管)

3、分类账 (博物馆保管)

六、文物正式入库

1、向国资处移交文物实物及文物帐薄和藏品档案

2、国资处出具文物验收入库单

七、报销文物征集费

1、财务处对博物馆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进行审核

2、财务处处长审批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并签字

3、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4、财务处报帐(核对工作人员借款、清帐)

八、文物征集费结算(首付未一次付清者,给文物送交人付清全部征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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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小弟123
回答数:27670 | 被采纳数:58

文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普通多层住宅:一级0.15,二级0.20,三级0.25,四级0.35,五级0.45,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 2、普通高层住宅:一级0.20,二级0.25,三级0.30,四级0.40,五级0.50,备注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房屋按同档住宅收费标准一倍内核定 3、多层公寓:一级0.30,二级0.40,三级0.50,四级0.80,五级1.00,备注多层办公楼按同档次公寓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 4、高层公寓,商住楼:一级0.60,二级0.80,三级1.00,四级1.50,五级2.00,备注商住楼中专用于办公经营的房屋按同档次收费标准上浮50%幅度内核定 5、别墅:一级1.50,二级2.00,三级2.50,四级3.00,五级3.50,备注拼联式别墅收费标准按同档次收费标准下浮20% 6、高层写字,楼综合楼:一级4.00,二级5.00,三级6.00,四级7.00,五级8.00,备注综合楼中不同用途房屋应视服务内容不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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