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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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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姜和美| 乌鲁木齐| 8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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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138025 | 被采纳数:217

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关于房产抵押 购房疑问: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消费者之后,又另行全部抵押 给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答疑: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 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 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 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 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 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 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 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 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 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 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不可抗力” 购房疑问:如何认定购房合同中标明的“不可抗力”,应如何正 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 律师答疑: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 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发展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 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 问题不能及时解决;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其实,发展 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 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 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 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 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 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 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 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 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关于拍卖房 购房疑问:房展会上经常有拍卖房专场,本届房展会同样有大批 住房将拍卖。请问:购买拍卖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答疑:提醒消费者竞买时要掌握以下要诀:一、了解所竞买 房产的权属状况。二、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 三、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四、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 按揭贷款服务。五、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 理价位。六、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七、有必要对拍卖房 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 关于面积缩水 购房疑问:我在房展会上看中了一套房,但是我怀疑这套房的面 积存在缩水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购房合同及其他文本提供的房屋面积数往往只是“预 测面积”,实测面积待楼盘竣工之后,方能告知购房人,所以此时还 无法最后确定是否有面积欺诈行为;如果购房人已经拿到产权证,且 产权证上所标明的实测面积是由北京装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认 的法定测量单位测定,一般也不会有面积欺诈行为。但是,不排除测 量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购房人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存有怀 疑,可以上诉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 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 组织的复测要求。 关于公摊面积 购房疑问:请问开发商能把公摊面积卖给个人吗?这样的行为是 否合法? 律师答疑: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所有业主 均有权利使用的面积,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 筑面积分摊》里关于分摊的内容的规定,包括三类:房屋本体公用设 施(楼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上下水 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 以及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 等)。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 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 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 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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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827
回答数:10968 | 被采纳数:20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一:面积问题要明确约定
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者可要求退房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在这里提醒买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细节。在签合同时,要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做准确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二:要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
从法律上讲,都以写入合同的文字为准。如果业主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数额,法院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低于业主的预期。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避免出现层高缩水、设计变样等违约行为时因为数额不明确而受到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三:要细化补充条款防止规划变更
部分开发商会把一期后面的规划描绘到楼书中,并就后期规划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或约定特别轻的违约责任,以获取较小的违约成本与小区规划变更间的差额利益。
因此,需要把开发商的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建议买房人先查明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了后面地块的开发权,再查明小区规划是否已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也可要求开发商把这个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较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四:签约前弄清土地性质
有许多买房者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体区别。大多开发商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受让或从其他开发商那里转让而拿到土地的。买房者买房后,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应为: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开发商已使用的年限。
在看房选房的时候,就要注意问一下售楼处人员,这房子的拿地时间,这样的话,产权年限还剩多少,在拿地时间上加70年就行了。如果售楼处人员连这一问题都无法为你解答的话,建议购房者还是先别下手购买。
以上就是为购房者总结出的一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建议买房者在签约前,最好到相关部门就土地性质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了解清楚。买房毕竟是人生一件大事,在这里还是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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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_5072
回答数:15466 | 被采纳数:32

注意事项一:谨防面积缩水。
注意事项二:谨防代缴税费陷阱。在合同中最好约定“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如果购房人选择由开发商代缴税费,最好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向购房人出具缴纳税费发票等凭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
注意事项三:预防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购买商品房的风险。
注意事项四:不要误将开发商资料备案义务等同为办理房产证义务如果购房人要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注意事项五:交房不等于交钥匙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在交接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单。根据该条款,开发商交钥匙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仍未完整提交约定的两书或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注意事项六:明确会所、车库、杂物间等附属物的归属。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商品房附属的车库、杂物间等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是否可以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注意事项七:注意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购房人签订合同时一般选择“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房屋交付条件。验收合格是指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联合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不等同于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更为严格,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合格仅是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此外,开发商还需要取得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许可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律师提醒购房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之一。
注意事项八:明确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并规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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