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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住宅设计有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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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郝曼语| 宜昌| 11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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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36 | 被采纳数:1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以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M2。 2.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3.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M2。 4.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M。 第2.3.4条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外开门的卫生间1.8M2。 2.内开门的卫生间2M2。 3.外开门的厕所1.1M2。 4.内开门的厕所1.3M2。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面积(M2)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佘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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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RNV
回答数:15022 | 被采纳数:74

你好,房屋住宅设计原则如下: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5、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m2。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m2; 2.单人卧室为5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 m2。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m2。

5.2.3 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m2。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m2。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m2。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m2;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m2;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m2; 5.单设便器的为1.10 m2。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 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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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57571 | 被采纳数:39

1.社区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如何适应与满足人的需求是住宅区规划设计的基本核心内容。
1954年,马斯洛提出“需求等级学说”。该学说认为人的需要的产生是一个从低级的生理需要到高级的自我实现需要的发展过程,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可能产生对高层次需要的需求。由此推出,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各层次需求的人的数量呈金字塔型。
在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从满足人的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适居性、识别性与归属性以及营造具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其中,卫生、安全、方便和舒适是住宅区适居性的基本物质性内容。卫生包括环境卫生与生理健康卫生;安全包括人身安全与治安安全;方便是指居民日常生活的便利程度;舒适则既含有与物质因素有关的生理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与物质因素和非物质的社会因素相关的心理性方面的内容。识别与归属反映着人对居住环境的社会心理需要。其中,场所与特征是居住环境具备识别性与归属感的两个主要要素。场所指特定的人或事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与心理归属感关系密切;特征与居住环境的形象识别性、社会归属感有着直接联系,一般可通过建筑的风格、空间的尺度、绿化的配置、街道的线型、空间的格局、环境的氛围等塑造。而丰富的社区文化、祥和的生活气息、融洽的邻里关系和文明的社会风尚是富有文化与活力的人文环境的重要内容。
2.生态优化原则
生态优化原则提出的依据是全球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营造当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住宅区及其周围的小气候,实现住宅区的自然通风与采光,减少机械通风与人工照明,综合考虑交通与停车系统、供排水系统、供热取暖系统、垃圾收集处理系统等小区物质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营造出生态优良的小区环境。
3.社区共享原则
住宅区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全体居民对住宅区财富的公平共享,包括设施共享、景象共享、服务共享与公众参与。社区共享原则要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该在设施选择上注意类型、项目、标准和消费费用的大众化,在设施布局上注意均衡性与选择性,在服务方式与管理机制上注意整体性与到位程度,以直接面向住宅区自身的居住对象。公众参与是住宅区全体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保证机制和重要过程。公众参与包括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决策以及社区信息交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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