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