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 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 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 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二、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一) 文字材料
1、 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见
3、 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5、 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请况说明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 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8、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文件
9、 是否压覆以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10、 地质遭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11、 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及听证材料
12、 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认证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3、 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
14、 建设项目用地查看记录表
15、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6、 林地审核同意书
17、 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所)
(二)图件材料
18、建设用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20、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必须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依法按程序逐级报批,先转用后征用,可同时报批。单独选只用地项目报批资料要求如下:(一)文字资料(1)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2)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5)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6)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7)按规定应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8)规划、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注:规划部门意见是指小区详细规划批复或小区控制性规划的批复或规划许可证等;林业部门手续是指占用林地许可证;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二)图件资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4)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5)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必须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依法按程序逐级报批,先转用后征用,可同时报批。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