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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哪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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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费春芳| 孝感| 7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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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常嫚儿
回答数:4990 | 被采纳数:0

鉴于出租人(下称“甲方”)与承租人(下称“乙方”)就租赁位于房屋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年。现承租人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要求终止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乙方确认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2、甲乙双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13.(a)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3、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修缮、装修装饰等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租赁房屋内的任何物品放弃主张任何权利;5、甲乙双方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无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6、电卡及有线电视卡已经交还给乙方;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原《房屋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处理。(本页为盖章签字页)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签订时间: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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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鸿远
回答数:3839 | 被采纳数:0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租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怎么办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了租房约定,需要严格实行约定。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执行合同的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另外对方退租的是属于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以及实际损失赔偿,与对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二、租房违约如何赔付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三、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确定(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四、违约金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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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奇正
回答数:5576 | 被采纳数:1

一、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尤其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答辩人作出关于房屋租赁期限的保证已经由被答辩人与物业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确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答辩人是物业管理人,不是物业产权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约定物业租赁期限的行为超越了答辩人权限,属于无权处分。答辩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仅仅能够依据其与业主的委托合同,行驶物业管理义务。对于租赁期限唯一的依据是出租人福山支行和承租人即本案被答辩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答辩人从法律上没有任何权利作出租赁期限的保证,而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据就是福山支行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答辩人没有如此权限作出保证更是承租人明知的。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出“甲方接受福山支行委托,无论乙方租赁的证券大厦如何易主,甲方保证乙方租用时间为贰年半以上”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或保证是无权处分的行为!2、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答辩人超越权限作出房屋租赁期限的保证具有事实上的依据,被答辩人与房屋产权人已经以合法有效地房屋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实业与福山支行的委托管理合同在2010年底即届满,而后,福山支行与太平人寿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实业与太平人寿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的时间均至2012年,大自然实业与太平人寿签订的物业合同更是要经过福山支行的“审批备案”,所以,不管是福山支行自身,还是福山支行对大自然实业关于租赁期限的保证,都从事实上确定了承租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租至2012年(超过了大自然实业保证的两年半)。太平人寿享有租赁期限的利益依据的不是大自然实业的“保证”,而是福山支行的直接认可即租赁合同的约定,综上,大自然实业作出保证不仅仅是产权人的意愿,更是有事实上的依据的。二、买卖不破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后,本案第三被告作为物业产权人是租赁合同关系的合同主体,被答辩人与第三被告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纠纷,无论是第三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还是被答辩人放弃承租权,是答辩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根本与答辩人无关。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当前的问题是,对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责任最终应当由哪个被告承担。因为,根据福山支行与太平人寿订立的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毫无疑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当事人的遵守。虽然,福山支行已经将物业转让,但是受让人李梅应当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现在,李梅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那么应当由李梅承担法律后果,福山支行对此都无法承担责任,更何况是大自然实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可以通过积极的手段继续租赁该物业,其搬离行为更是放弃承租权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无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所以被答辩人所谓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或第三被告承担,根本与答辩人无关。三、被答辩人的具体诉请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核减。1、关于装修损失189216.54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被答辩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被答辩人装修方案必须获得产权人书面认可,而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供装修方案已经由产权人书面认可之证明,其主张的装修损失不予支持。2、关于搬迁费7400元:搬迁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损失。且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无法证明确属本案物业搬迁发生的费用。3、关于租金24570元:被答辩人实际使用物业依法应当支付租金,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至于被答辩人主动搬离物业,属于其自身处分承租权,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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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鹏池
回答数:6059 | 被采纳数:0

出租方必须提前通知承租方,否则承租方可继续租用房屋直至找到新的房屋(一般期限是6-12个月).赔偿数额估计得从约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且目前有约定就得从约定.建议在租期满后承租方找到新房屋前的时间内的房租免费租用(有期限限制且承租方必须尽努力寻找的义务).其次,如果在租期内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搬迁,得付违约金,以及剩余租期内的预期利润,(以前几个月的平均利润计).先期投资,对于进货,员工工资等方面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对房屋装修费用首先看合同中关于房屋日常管理的约定是由谁负责,如由出租方负责由出租方按原价支付,如由承租方负责则由出租方折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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