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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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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鲁韶容| 娄底| 28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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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失落的_8709
回答数:25698 | 被采纳数:8

商品房验收必须经过单体验收、消防、规划、人防、防雷、环保、绿化、配套等多方面的验收合格才符合验收合格,因为住宅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所要验收的环节特别多,只有所有的环节验收合格通过,才能达到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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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锅锅321
回答数:20896 | 被采纳数:5

 1、查看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验收。一般收房过程中,业主在验房前,物业会催促业主交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可同他们交流,验收好后,再交付费用。从物业处拿钥匙,分别应该有楼层钥匙、进户门钥匙、信箱钥匙、水表、电表等几把。注意: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举证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验房问题备案单。

  3、核查房屋总面积。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很多。收房时,确认售楼合同附图与现实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间的误差为多少,一般为3%,3%之内不考虑,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建议定合同为2%误差,但是不超过5%比较好)以双方签定合同为准。

  4、签相关文件。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5、交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应有物价局批文、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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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让心跳停了
回答数:25005 | 被采纳数:9

 “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条件为“综合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 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但国务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院国发〔2004〕16号),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却是“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是否可以以“综合验收”为非强制性要求为由提出抗辩,以“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呢,我认为依合同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双方约定了“综合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而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仍然现行有效,该规章对综合验收应达到的实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就应对照该标准证明小区已达到了综合验收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交付义务。结论:为减少商品房交易中的纷争,建设部门应站在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的规定,在未有相应规定出台之前,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对交房条件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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