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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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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马嘉谊| 衢州| 7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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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Asome
回答数:17482 | 被采纳数:13

以下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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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平爱吉他
回答数:17825 | 被采纳数:15

一、职工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加以核实后,附有关提取证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然后职工个人凭审批意见到受委托银行各网点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人数较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集中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要符合如下要求: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住房。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职工个人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造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
3、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住房。(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同时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不含装修费用)以上。翻建、大修住房,职工个人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除上述这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外,其它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使用。
(二)退离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簿和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抵押合同和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及还款证明。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继承人或受赠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身份关系证明、合法关系或遗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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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温情
回答数:15558 | 被采纳数:29

你好!符合以下情况之中一条就可以取出来!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丧劳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或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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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_7373
回答数:11034 | 被采纳数:10

你好,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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