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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棚户区改造政策哪位了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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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林芬馥| 成都| 16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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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数:3773 | 被采纳数:9

一、总体要求和改造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求,按照“市级指导、区级实施、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思路,全面有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利用4年时间,完成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改造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利用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与棚户区居(村)民积极性,动员全市力量参与。
  2.科学规划、整体改造、分步实施。要科学、合理规划改造区域,允许将开发价值低的未改造非集中连片棚户区与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捆绑改造,不能因改造再产生新的“夹心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计划稳步推进。
  3.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安置优先。要充分征询棚户区居(村)民意愿,合理确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城中村村民)自愿选择,尽量原地或就近安置,优先选择安置片区,优先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建设安置住房,实现阳光征收、满意安置。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完善功能。要坚持配套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做好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公交、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棚户区居(村)民便利入住。
  二、改造范围
  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府公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2013年以前未开工的“夹心房”项目和已开工占地面积超10亩的“夹心房”项目。重点区域包括:北梁棚户区,高速公路、110国道、210国道、铁路等沿线城区段,城区出入口区域,中央、内蒙驻包企业职工居住老旧街坊,昆区北部区、赵家营子村、昌福村、赵家店村、色气湾村、银匠窑子村、二海壕村、当铺村、四道沙河村、永和窑子村、顶独龙贵村、王老大村、尹六窑子村、井卜石村、永茂隆村、三道沙河村、二道沙河南村、二道沙河北村、二道沙河西村、沃土壕村等城中村。
  三、工作职责
  (一)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审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对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进行指导和实施监督。
  (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三)市发改委、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工作。
  四、改造模式
  依据《装修'>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3号)、《包头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1〕131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采用土地一级开发、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两种模式,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坚持以土地一级开发方式为主,政府筹资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改造方式为辅。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13〕227号)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征拆补偿安置,按照《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228号)执行。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可以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
  五、计划管理
  (一)编制上报计划和方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编制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编制前市规划局需对项目土地进行规划审查),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棚改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改造范围和现状,包括改造位置、四至、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土地类别及比例、拆迁面积、人口情况等。
  2.改造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3.征地或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地或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度安排等。
  4.棚户区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容积率、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等。
  5.村民安置意见,包括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安排及村民入社保计划等。
  6.改造成本收益平衡测算。
  7.村集体转制和村民身份转换意见。
  8.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安排计划。
  (二)审定计划。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上报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全市下一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准文件。
  (三)计划的实施。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列入下一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并将安置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办理安置房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不能单独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照项目分期建设出具条件;市建委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列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市教育、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社、农牧业、林业、审计、城市执法、人防、公共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安置房建设
  (一)安置房建设模式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选择确定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安置房项目,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地价竞安置房建设开发成本”方式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通过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建设单位支付安置房回购资金;已建成安置房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负责组织安置回迁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
  (二)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收转用报批工作,并负责对安置房建设项目进度、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竞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后,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开发建设及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协议文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起草),并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安置房建设审批管理程序审查后,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回购协议》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意见精神做好安置房产权办理工作。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安置房建设工作进度按下列方式支付回购资金:
  1.安置房回购资金由开发成本和10%的开发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税金和管理费用,并按经审计的工程决算确定。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低于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以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据实支付;决算审计的开发成本超出竞买土地时确定的开发成本的,超出部分由安置房用地竞得人自行承担。
  2.土地取得费用全额向开发企业支付。
  3.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监理审核认定的建设进度,按月向施工企业支付,支付比例按照实际完成量的80%确定。剩余费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付清。
  4.依法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的税金适时向开发企业支付。
  5.开发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回购协议》签订后按工程预算支付50%,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结清。
  6.安置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费用直接向监理公司及勘察设计单位支付。
  (五)在相关部门对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办理产权手续,办理安置房个人产权规定由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安置房审批管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安置房建设用地,并完成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二)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具备评审条件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并出具《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三)市发改委负责安置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具备审批条件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申请报告审查,并出具立项文件。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并进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等工作。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招标申请26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安置房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八、政策支持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除享受《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3〕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一)集体土地征收转用指标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成本加政府必收费用确定。
  (三)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一级开发企业不超过两年的融资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可以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四)鼓励土地一级开发中标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竞买,以招标形式公开出让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土地一级开发中标企业参与竞标时给予适度加分。
  (五)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利润为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15%。
  (六)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腾空净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分配。
  (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为安置房配套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九)积极争取各级专项、配套设施等各类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市本级对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每户补助1000元,用于棚户区征拆、安置房建设、安置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再给予完成改造任务较好的地区每户1000元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十)通过市土地收储平台、市保障性住房发展建设投资公司、市城乡建设发展集团等各类投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向各级银行、金融部门争取贷款,用于棚户区改造。
  (十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不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公房,可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完全产权后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十二)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安置居民(村民)劳动力就业。
  (十三)棚户区(城中村)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市政、供电、供热、给排水、燃气、通信、公交等相关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配套。若涉及征拆问题,由各责任地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完成。
  九、村民改制
  (一)城中村改制是指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改为社区居委会组织形式。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二)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城中村,其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并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三)转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四)转制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十、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改造计划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督查和调度,研究落实各项推进措施,切实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安置房必须集中建设,不得在商品房项目中分散建设。要以科技为依托,逐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安置房品质。
  (三)安置房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采购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安置房用地及在建工程不得抵押(质押),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置房建成后仅用于改造区域内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安置房用途、不得对外销售。产权调换剩余的房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安置周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或移交市住房保障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安置房回购费用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
  (六)正在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继续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并可享受本《意见》政策。经批准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及征收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
  (七)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八)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提前选定安置片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培训,做好回迁安置及居(村)民入住服务准备工作。
  (九)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外五旗县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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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
回答数:17289 | 被采纳数:27

包头棚户区改造政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 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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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回答数:99436 | 被采纳数:116

包头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则被补偿的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泛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而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价格的补贴金额则指的是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如果房屋面积小于25㎡增加比率为40%;大于或等于25㎡、小于33㎡的为35%;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45㎡以上的范围一般在20%-25%之间。

二,房屋回迁安置有什么补偿标准?

若被拆迁人选择第二种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房屋回迁安置的,则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若被安置的拆迁面积大于被改造的房屋面积则要增加相应的多余面积金额,产权归交纳增加面积款人所有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的,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相应金额。

三,无户籍房是否也有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无户籍房产是指之前那些违规建造或自由自有住房建造的一些统称,因为没有房产证,本应该不予与补偿;但是依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的正式户口又无其它住处的,可对其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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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的影
回答数:542 | 被采纳数:1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志勇所作的《关于(送审稿)的说明》,审议了《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方案。
会议指出,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是我市目前最大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示范工程,是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人居环境的迫切要求,也是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工作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举全市之力夺取这场攻坚战的胜利。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立足于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和提升城市品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顺应棚户区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对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大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切实把国家、自治区关于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棚户区以及安置区的专项规划,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棚户区和安置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统筹考虑棚户区和安置区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医疗、教育、文化及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保护好具有保留价值的古街院巷、文化遗存。要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棚户区和安置区实现高标准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按期完成安置改造项目。要制定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努力解决资金问题。要将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在用活土地政策,盘活土地资产上下功夫,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效益。要健全财务制度,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障好被征收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把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和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搬迁改造的全过程,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处理好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做好被征收房屋居民社会保障、生活救济、就业等工作。通过有效措施,提高居民的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帮助被征收房屋居民解决好基本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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