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拓展保障性住房房源渠道,适应房地产市场需求变化,更好地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前蚌埠市研究制定《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计划今年在市区内购买918套小户型商品房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正积极准备公开招标,项目总概算2.45亿元。   作为推进棚改、扩大投入的有效途径,蚌埠市充分利用国开行增加货币安置的比例和购买安置的政策契机,积极推进货币化、商品房购买安置,进一步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群众尽快还原安置,实现安居梦。   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对用于安置的商品房的价格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原则上按照房屋备案价格给予5%-15%的优惠;府购置商品房作安置房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最终价格不高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月(季度)项目所在区在售商品房销售均价。   与此同时,蚌埠市将坚持实事求是、精心谋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安置房坚持商品房实物安置与政府统建、开发项目配建协同推进,逐步调整转化。保证在建安置房快速推进的同时,稳步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方式,基本实现新启动征收项目不再由政府统建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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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列入新乡市重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有:铁西区域开发、石油公司油库项目、健康路北区域棚户区、天玺二期,新乡公村棚户区、褐石公园(22所厂区开发)、钢厂家属院周边棚户区、760厂区棚户区、政工里胡同棚户区、小北街、地方铁路处、中央财富广场、利民机械厂等棚户区和马小营、白小屯、马庄、尚庄城、十里铺城、铁西十里铺、东水洞安置区、银河科技城公村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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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   (二)政府主导,分类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由政府主导、以市场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企业破产或无力进行改造的,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以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为主。   (四)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医疗、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同步配套的原则。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确保群众生活便利。   四、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即在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三)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区(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二是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标准的危房;三是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四是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进行改造的房屋。   (四)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即在垦区(农场)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配套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各省辖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工作,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要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政府棚户区改造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3.争取信贷支持。各地要积极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通过组建或指定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加大融资力度,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创造条件争取其他非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省豫资公司)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对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农场)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规定条件的,其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提高棚户区、城中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1.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规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异地安置住房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直接配置,不占用各地用地指标。   3.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4.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减免的税费后,直接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要高标准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改造规模、改造时序和年度改造计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已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的区域,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影响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要结合棚户区所处区位、现状条件、周边基础设施等因素,按照节能、节地、环保的要求,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集中力量加快编制完成棚户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改造目标。对区位条件好、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棚户区,按照原规划控制指标难以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建设采取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坚持依法组织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要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房配建政策,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在扣除安置住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棚户区改造企业持有并经营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省政府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并加强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人防办、文物局及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辖市、县(市)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依法组织房屋征收,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科学编制规划,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准确掌握现有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总量和区位布局,在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2014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优先改造群众改善意愿强烈、居住条件恶劣的区域。要科学利用空间资源,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设计,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进度,配套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提升居住品质,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省政府每年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市)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进行问责。   (六)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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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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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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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有关部委在2008年曾发出一个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突出重点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棚户区改造试点,要首先解决林场(所)中的住房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因伤因病因灾致贫家庭的居住困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对棚户区改造建设方案和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确保最困难、最急需的职工率先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如发现利用棚户区改造工作之际搞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停止该单位的试点资格,收回国家投资,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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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旧村改造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村域规划编制,居民点改造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产业结构提升等内容;主要通过对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低效无序利用的改进提高用地效率,改善村居环境,腾退建设用地,并将腾退出的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业提升。 由于旧村改造往往涉及面积较大,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长期滞后,对大多数村来说,旧村改造费用往往难以承受,因此,在旧村改造过程中,相关部门允许采用村民集资,村集体筹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力量进行旧村改造,但由于其他配套政策的滞后,尤其是在集体土地流转经营方面的问题,给改造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在旧村改造工作中出现了变相小产权方,缺乏后续资金投入和合同欺诈等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配套相关土地和经济政策,一方面需要加强项目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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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湖南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   湖南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湖南棚户区改造核心对策: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政策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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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还将从以下方面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予以政策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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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棚户区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就是你说的1: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你们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明确规定了这个,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就你所说的情况,你家应该是有院子、有房子,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院子中的自建房屋进行置换,原因是因为棚户区行成已久、历史遗留问题多、分户多等原因,自家居住面积不够,自然行成的院内建筑。这个有可能会按照比例置换面积,以及一部分先进补偿。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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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最新的优惠政策。 如果是集体土地,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参照国务院590号令执行。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则依据国务院590号令执行。以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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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岛户棚区改造政策如下: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借改造之名盲目大拆大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安置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在资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此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在税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在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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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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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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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进一步美化环境、改善民生、促进增长,重庆市今年大力推进“宜居重庆”建设,将拆迁改造主城区危旧房400万平方米、工矿棚户区70万平方米,完成主城居住小区1000万平方米环境综合整治;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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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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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仙桥棚户区改造政策: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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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广西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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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绕徐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重大产业项目,2015年全市计划安排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230个项目、征迁面积约2432万平方米。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以人为本,让利于民是棚户区改造的首要原则,力争让每一个棚改居民都能住上满意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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