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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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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茅芳馥| 防城港| 11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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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4条回答

橙子_7928
回答数:25299 | 被采纳数:64

您好,2014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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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
回答数:17289 | 被采纳数:27

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陕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装修'>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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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鱼ss
回答数:11731 | 被采纳数:15

你好,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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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ac6
回答数:18680 | 被采纳数:15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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