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
(一)贷款的申请条件(应同时具备)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2.同意办理贷款担保;
3.未办理过或只办理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
(二)申请时效
1.未竣工的,在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有效期内。
2.已竣工的,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借款人夫妇双方的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如与直系亲属(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共同出资建房共同申请贷款的,需直系亲属个人相关资料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3. 该套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竣工的需提供借款人或配偶名下其它可用于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用于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
5. 镇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许可证(红线图)。
(四)贷款最高限额、年限
自2015年5月15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双方符合申贷条件的建造住房、翻建住房7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其他共有人中仅一人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建造住房、翻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4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有两种公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公式一: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职工(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公式二: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属首次贷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80%;属于第二次贷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70%。
具体贷款金额以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电脑系统中测算为准。也可登陆本网站首页的“网上个人业务”栏目自行测算,测算金额仅供参考。
建造住房、翻建住房最长可贷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二、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应注意的事项
1.贷款申请必须由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亲自提交,提供所有证明材料。
2.贷款申请人本人必须是缴存公积金者,同时在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一栏中要有体现。
3.申请人到中心办理申请时应带好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4.其中:单身声明到中心填写。
5.贷款发生后的次月,借款人开始还贷,以后每个月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还贷资金足额存入指定帐户。逾期还贷要支付罚息。
6.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可采用每月还贷委托提取的办法来归还住房贷款,但是如有还贷逾期情况,则不能办理提取。
7.建议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再办理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
太仓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2)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3)属首次贷公积金的:9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70%,9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80%,二手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70%;属于第二次贷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住房总价的30%。
(4)贷款最高限额,双方符合申贷条件的,购新房最高可贷50万元,二手房最高可贷35万元;单方符合申贷条件的,购新房最高可贷30万元,二手房最高可贷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