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程装修公司的纠纷案例分析

2016-02-19   浏览815次  作者:Byron   收藏 

导语:据了解,在成都工程装修公司的一些案例中,有一个例子可能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事情。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据了解,在成都工程装修公司的一些案例中,有一个例子可能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事情。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哦。


成都工程装修公司

 

  蔡某和余某为楼上接下邻居,房及结构均为三室一厅两卫,18楼的余某先行入住。19楼的蔡某正在装修时,楼下的余某发现自己卫生间的顶部漏水。没过几日,余某家放在璧橱内的衣服受潮,外室和客厅地板也开始滴水。余某于是到蔡某家交沙,发现蔡某正在将主外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扛和电泵抽水马捅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他用。

 

  发现这一情况后,余某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在收到投诉后,物业管理企业即向蔡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但蔡某只答应解决汤水问题而拒绝整改,并且在后面的多次检修中又跳断了余某家安装在墙内的电线。余某夫妇俩晚上常常因头顶上的水浪声和电泵声无法入睡。通过与蔡某多次交涉也没有结果,余某便将蔡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拆除卫浴设施、恢复原状,要求物亚管理公司承担赔楼责任。

 

  法院认为,房屋设计功能不同,设计要求也不同,尤其是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加设特殊的防水层以免渗漏。蔡某在没有防水层的部位安装洁具,给相邻方造成隐患。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地方法规规定,禁止搜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包括改变水管、地份、便器位1,增设卫浴设施等。蔡某的行为,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支持了余某诉蔡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余某诉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蔡某搜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配套设施,影响楼下邻居余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蔡某搜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侵害余某合法权益的结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呢?

 

  在各个业主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与其他业主发生冲突,如在休息时间施工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坏楼板、损坏水电等配套设施,造成其他业主独立所有部分或公共部位与设施的损害,受损业主在与施工单位或委托人交涉无果后,可能诉诸法律,且往往将物业管理企业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此时,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呢?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受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物业管理企业毕竟是一个民事主体而非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因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发现问题时向业主及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而不能直接采取高效的行政制裁手段。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根本没有展行监督管理义务,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也没有及时告知业主团体,物业管理企业则违背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违约责任与施工单位或委托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间一般也很难构成连带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即使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管理上的懈怠,也很难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业主蔡某发出通知要求其整改。而业主蔡某在接到该通知后,仍继续其违法装修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无权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以阻止蔡某的违法装修行为;其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展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因此,本案中的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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