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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手房个税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5-01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我们都需要缴纳规定的税金,比如常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等等,并且根据特定的情形,还有其他方方面面的税金需要注意。比如下文分析给出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会牵扯到的税款就是具有代表性的费用,包括买方需要承担的税费,以及卖方承担的税费等等,不同的人设参考的标准也不一样,下文就以重庆为例加以说明。

重庆二手房个税

一、卖方承担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根据《通知》,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同时,在本《通知》中还进一步细化纳税计算方式,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差额征收,即“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次,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108号文件同时还根据原有房屋产权的类型分为以下若干种计算方式: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即商品房,个税=(转让网签价-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该套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最高10%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②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即个税=(转让收入-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最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③已购公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即已购公房,个税=[转让收入-(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最高15%装修费用、房款利息等]*20%。

为了保护普通市民的合法权益,108号文件同时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以产权、完税凭证为界),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仍然沿用上述通知的缴纳方式,即

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中央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走向和宏观经济发展局面,先后在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5年发布通知,多次调整二手房买卖中营业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希望通过税收工具来达到调节市场的目的。按照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做如下调整: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5.6%(远郊区县为5.5%)。

(3)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踏实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二手房交易中正常情况下该税的征收标准为向房屋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各收取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换领新产权证的买家还需另外交5元。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收印花税。

(4)综合地价款

综合地价款是专门针对经济适用房转让时需要缴纳的一项费用。

二、买方承担的税费

(1)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得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纳的范围: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赠予和买卖等。

征收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土地出让金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这类房屋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计算公式为:房屋建筑面积当年成本价1%。“当年成本价”,若重庆城区为1560元/平米。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公式为:建筑面积15601%

普通二手住宅交易的税费主要就是以上几类,建议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我们应该缴纳的税费可以参考买卖双方的身份角色加以分析,比如买方承担的税费就包括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等,而卖方承担的税费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综合地价款,并且税金除了和身份角色有关意以外,还和区域的划分、时间、政策有着紧密联系,比如上文举例的重庆二手房税费规定可能就不适用与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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