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
时间:2015-06-26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业委会的成立,大致分三步曲:“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业委会候选人推荐——产生业委会委员”。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居(村)委会代表、房管所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及其业主代表(4-10)名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方法不难,有三种途径:一是业主自荐,二是业主推选,三是房管所或居委会推荐。 筹备组成立后,就可以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及推荐、组织业主推荐业委会候选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有两种,一是筹备组推荐,二是10名以上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管理办法,新的业委会没有通过50%的业主同意,应该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以及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不一定要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采取入户征集意见并公告的形式。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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