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很不错,服务物业涉及写字楼、道路、医院、工业园、住宅老区、新区、、商业综合体、大学、矿业、电业等多种物业类型。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OHSAS18001。这家公司的价格实惠,服务周到,并且有着非常好的口碑。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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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以上物业管理区域指的是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果实行物业费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不仅包括物业服务成本,还包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如果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在收取物业服务资金中不仅包括物业服务支出,还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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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觉得北京市金隅花石匠物业蛮不错的,我之前在北京市金隅花石匠物业附近住过一段时间,经常去那里,那里的服务蛮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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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1 保洁费 3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2 生活垃圾清运费 2.5元/户.月 京价(收)字[1999]253号   3 保安费 5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合计 126元/户.年   4 绿化费 0.05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5 化粪池清掏费 0.02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6 普通住宅管理费 0.29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7 普通住宅小修费 0.15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不含户内部分   8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 0.08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9 电梯运行维护费 1.347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0 高压水泵运维费 0.06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1 电梯代验费 0.023元/平米.月 京发(改)字[2003]1992号   小计 2.04元/平米.月   12 营业税 0.107元/平米.月 京地税营[1997]386号 费用*5%   13 教育费附加 0.003元/平米.月 教育附加暂行规定 86年4月28日发布(营业税*3%)   14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 0.007元/平米.月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暂行规定 国发(1986)19号(营业税*10%)   合计 2.157元/平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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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御东物业管理中心在北京 朝阳区康家园16号楼,附近的公交车有405路、421路、运通104路、659路、416路、516路、682路、402路、413路、418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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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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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北花园小区物业的服务挺好的啊,对物业的管理比较认真负责,能及时帮助业主解决问题,服务非常一流,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服务很周全,而且提供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很贴心,物业设备齐全,办事效率高,在物业领域非常有名气,受到广大客户的喜欢,值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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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供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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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备注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保安费 3—5元/户.月 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月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55元/平方米.年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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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三十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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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建立起住宅物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舒适、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宅物业防治“非典”工作实际,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作了修改,修订为《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本标准与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 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 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 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高压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 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存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 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高压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 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 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 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 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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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办理房产证时需要缴纳费用有契税、登记费、公共资金等。购买一套房,若面积低于90平米,契税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公共资金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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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计量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项目 标准 服务范围 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费 0.32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物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的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 0.31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定期清洗外墙。   绿化养护费 0.07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清洁卫生费 0.08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秩序维护费 0.11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费 每项0.05 小区规划红线内及楼宇公共区域内 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做好相应运行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排除。智能化系统服务包括:楼宇对讲(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周界红外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消防监控系统、中控室运行维护系统服务项目,按项收费,每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   注:以上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营业税及附加,不含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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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北京市普通住宅及商业物业收费采取市场机制,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方协商制定物业费标准。新建项目,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制定物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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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1 保洁费 3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2 生活垃圾清运费 2.5元/户.月 京价(收)字[1999]253号 3 保安费 5元/户.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合计 126元/户.年 4 绿化费 0.05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5 化粪池清掏费 0.025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6 普通住宅管理费 0.29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7 普通住宅小修费 0.152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不含户内部分 8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 0.08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7]196号 9 电梯运行维护费 1.347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0 高压水泵运维费 0.063元/平米.月 京价(房)字[1996]274号 11 电梯代验费 0.023元/平米.月 京发(改)字[2003]1992号 小计 2.04元/平米.月 12 营业税 0.107元/平米.月 京地税营[1997]386号 费用*5% 13 教育费附加 0.003元/平米.月 教育附加暂行规定 86年4月28日发布(营业税*3%) 14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 0.007元/平米.月 城市建设维护事业费暂行规定 国发(1986)19号(营业税*10%) 合计 2.157元/平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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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北京市中盛物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口碑很好,这个公司主要是负责这种小区或者是商场的物业服务,他们的员工我觉得普遍的素质都是很高的,服务也很好的,而且管理理念都是比较新颖的,我觉得是很不错的一个物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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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太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 东城区 ,北京市太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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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传统写字楼租赁过程中,办公楼物业费基本是需要另行支付的,它的定义是:物业管理的部门或企业对写字楼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改善和其他的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日常维护包括:写字楼的建筑、设备、公共设施、绿化、保洁、安保和环境等。 办公楼物业费具体包含内容: 1.物业公共部分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物业公共部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公众责任宝山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的保洁费用 4.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范围的安保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7.通过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8.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有些人可能会奇怪写字楼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建等等的费用消耗,要通过专项的维修资金做支出,不能够计入物业服务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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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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