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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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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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属本村村民所有,你已成为城市户口,就不该有宅基地,以后你老人不在世了,此宅基你可以拥有,但是无法办理《土地证》等有关手续。现在成为城市户口,什么保障也没有,国家也不管,宅基地原则上还要交回。如果是农村户口,国家比较重视,还享受很多保障,所以尽量别转为好,根据当前户口改革情况,以后可能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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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交换宅基地使用权   交换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之间以交换意思表示为特征,将相互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交换,双方之间互找差价或者不找差价的合同行为。   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去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   3.租赁宅基地使用权   租赁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4.入股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以入股的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并获得股息的行为。   5.赠与   赠与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去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作业方式转让给他人,他人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综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一是交换宅基地使用权,二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三是租赁宅基地使用权,四是入股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五是赠与。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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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盖房暂时不可以贷款。 不过已经有专家做了提案《把宅基地建设抵押贷款权还给农民》 要使农民拥有自建房(宅基地)抵押权,法律和政策需要作重大调整: 1.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拥有转让或者抵押权; 2.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允许农村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物尽其用,可以转让和抵押; 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也有个别地方试点住房抵押贷款,实质上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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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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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农村宅基地一般不可以卖卖,到那时可以出租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只能随房屋一同转让,出租等。买卖协议部分有效,即房子可以买卖,地基不能买卖。你爸爸可得到卖房价款,但是以后不能再在村里申请宅基地盖房。同村买房的农民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假若该买卖房屋灭失后,他不能依此灭失房屋重新申请宅基地,而只能依照村里一户一房的原则申请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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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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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房子的使用权没有现实意义,不过可以换个说法是租 确实就白瞎了 买卖房子的实质是买卖宅基地,群众用不着拐弯抹角说别的。 以后政府调查发现不是本村群众在使用宅基地就会动用收回规定无条件收回宅基地,如果涉及其他违法行为,还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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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 一、经本村委会同意;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三、转让人已经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多房; 四、受让人没有宅基地;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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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过户,因为农村的土地使用证比较特,它是和村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农村的房子可以买卖,你得去村上办理相关的手续,太麻烦了,还是在城里买房子好一些。农村的房子一般都是本村上的买,用来拓展自己的地基,村以外的人只能是承包或者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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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补办的流程如下:一、申请人到房产局书面申报权证遗失。1、书面申报内容:(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遗失原因;(2)房屋坐落、结构、面积;(3)房屋所有权来源;(4)房屋现状;(5)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状况(需提供营业旁证,如租薄或户口薄)等。2、填写遗失房产所有证的具结书。3、凭身份证明,带书面申报材料、具结书到“遗失契证台”办理。二、缴纳查档册费用,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房产局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三、登报声明,声明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四、“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五、“遗失声明”见报后一个月内无人异议,则申请人可以向测绘所申请,测绘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丈。六、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勘丈入册。七、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进行登记审查核准。八、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当然了,各地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补办程序与所需材料有详细要求,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的材料可能更多,所以,在补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最好事先到所属房产局咨询,尤其是要注意各种材料需要几份,各地要求不同,有些地方办事部门是可以免费打印或复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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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能的基础。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等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对所有人的土地实行占有,才能在其上建造住宅。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必须一直对土地实施直接占有,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房屋出租或抵押时,其宅基地由承租人、抵押权人直接占有,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原出租人、抵押人仍可间接占有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 2. 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宅基地的自然特性、约定用途等使用所有人的土地的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以及厕所、猪圈、鸡舍等配套设施,也包括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和蔬菜等。 3. 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获取新增经济价值的权利。在传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体系当中,收益权被排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之外,这与“物尽其用”的现代物权法理念格格不入,因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重构中,确认并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将具有积极的变革意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有两部分内容:其一,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种植树木或养殖家禽家畜获取天然孳息; 其二,农村村民出租其宅基地收取租金等法定孳息。 4. 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占有的土地决定进行建房、兄弟分割、继承、遗赠、出租、抵押、转让、抛弃等的权能。(1)出租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土地上的房屋一部分或全部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向对方收取租金的权利。农村村民出租宅基地的方式在理论上分两种情形:一是农村村民在出租住房时宅基地随同出租;二是空白宅基地的出租。对于空白建设用地的出租,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明文禁止的,其目的旨在防止“炒地皮”现象的发生,保障经济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物权法在农村宅基地出租制度立法时也应继承这一原则,并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出租。(2)抵押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 人有权在不转移宅基地占有的前提下,将享有的宅基地在自己和他人成立合同时提供相应担保,承诺当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用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变卖或折价抵偿。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然而我国房地产抵押时采取的是房产和地产作为一个整体同时进行抵押的方式,而并没有采取房产和地产单独抵押或分别抵押的方式。在农村房屋的抵押上自然也应遵守房产和地产同时抵押的基本方式,因而在实现抵押权而导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人也同时取得宅基地权利。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会违反担保法对宅基地权利不得抵押的规定,笔者认为,担保法禁止宅基地抵押的本意应该是防止有人炒卖地皮而非依法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权利后并在其上建筑房屋,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行使抵押权显然是有别于在获得宅基地权利后不对宅基地进行任何利用而通过直接抵押来变相炒地皮的行为。 (3)转让权。这一权利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继承等取得方式。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因,原宅基地权利人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法律对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限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通,不仅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率,也可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搞变相房地产开发,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基于宅基地的特殊性,法律应当严格限定受让主体。 (4)抛弃权。农民宅基地权利是农民基于身份无偿取得的,带有福利性质,因此,其权利人可以随时放弃此项权利。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消极放弃。明示放弃应以书面形式公开表示,不再行使取得申请权,消极放弃则是农民自始至终没有行使取得申请权。但从国家和集体保障公民住宅权的角度出发,应该告知公民享有申请取得权,并不可轻易放弃。 5.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排除他人妨碍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不需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行使,既可对第三人行使,亦可对所有权人行使。(1)停止侵害。当不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并正在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受害人损失的扩大。(2)排除妨碍。宅基地使用权人虽然占有土地,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3)返还占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土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他人合法占有其土地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占有的土地。(4)恢复原状。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其宅基地的附属物受到非法侵害、遭到破坏时,如果尚有可能,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当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或农作物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损坏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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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法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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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 一、自家宅基地建房可以登记办理房产证。 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是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符合城乡规划建房的证明; 5、测绘报告; 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是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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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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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超过200平方米者,按城乡地域不同的标准,以及村民大会自行约定的比例系数,收取有偿使用费; 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者,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依据城区、副城区、集镇、中心村与普通村的区别,该市划分了每平方米1至21元不等的基价; 超过200平方米而达不到村规民约或本村实际平均面积的,由村民自治选取0.2到1的系数收费调节; 超过村规民约或本村实际平均面积的,由村民自治选取1到2的系数收费调节; 非本村成员的,按住房用地总面积,在基价的1到2倍的基础上收费调节。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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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科学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被违法”的状态。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2.关于多占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   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还是极个别“搞特殊”?从面积上看,是占地过多,还是略有超标?这些都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细化政策措施,采取不同方式解决。决不能简单地收取多占宅基地费用,否则,群众就难以理解和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   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问题   不少农民都愿意退出宅基地到新的村庄布点去建房、或者到城镇买房,但前提是“有偿”退出。如果没有利益补偿,群众就没有获得感,就会缺乏积极性。对政府来说,新村庄建设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需要先期投入,进城购房需要给予奖励,旧村庄的土地复垦和整治也需要大量资金,这些都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否则很难推进。单一指望从旧村庄复垦土地中很快获得收益是不现实的。总的考虑是,地方财政或土地出让金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以复垦土地预期收益作担保,获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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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内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无效。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继承。对于土地出让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而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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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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