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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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如果愿意要人家的宅基地,就商量好,然后让村委会走一下收回、发放程序,就是你的了,如果你不出钱,你可能过于不去,也可能轮不到你,但是没有必要公开,目前没有放开宅基地买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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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农村房屋宅基地只能卖给本村人,卖了之后不能再申请重新盖房子。   买卖的手续包括:房产证、买卖协议,农村用地许可证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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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宅基地只能卖给本村人,卖了之后不能再申请重新盖房子。   买卖的手续包括:房产证、买卖协议,农村用地许可证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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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不能买卖,无论其产权和使用权都不能买卖。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可以买卖,并且可以继续居住。 2、房子废弃,政府不会有什么措施。直到政府要征用土地的时候,才会按照折旧给房子补偿。 3、老人不在了,房子还可以由儿女继承。但是村委会有权向子女收取宅基地土地使用费。而且可以阻止房屋进行翻新重建。待房子报废后,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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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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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首先,农村宅基地一般是不允许买卖的,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单位。 其次,同村居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如果经过村集体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则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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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卖给外村村民的,买卖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细约定房屋信息、价格、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农村房屋买卖也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没有房产证的,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出具相关宅基地转移的证明,以便未来办理房产证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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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集体成员的生活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的。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和出租。 集体成员对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这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住房;(2)转让双方都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6)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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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解决途径如下: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对发生在本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将房屋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则无效,因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无法办理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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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指出: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由此可知,房地产转让的双方均有办理转让登记的义务,共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卖家的法定义务,你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还可 以卖家独享拆迁补偿费用而不履行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由,或以陈某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你与卖家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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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不能买卖,无论其产权和使用权都不能买卖。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可以买卖,并且可以继续居住。 2、房子废弃,政府不会有什么措施。直到政府要征用土地的时候,才会按照折旧给房子补偿。 3、老人不在了,房子还可以由儿女继承。但是村委会有权向子女收取宅基地土地使用费。而且可以阻止房屋进行翻新重建。待房子报废后,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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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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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市属于集体土地,是国家免费提供给你建房使用的,你只用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另外房产也是不能买卖的,只允许在集体内部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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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从发上规定看,你们村在宅基地出让上,至少有下以违法行为: 1、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权属于县级政府,乡和村是没有权力批准的。2、个人之间的“宅基地合同”,则更是非法行为,其合同是无效的。 3、将耕地当做宅基地出售是违法的。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早晚是要被依法制止的,并且一旦遇到国国家征用土地时,这些非法建筑将不能得到与合法房产或耕地一样的补偿的。到时候低估就亏大了。 所以,建议乘他反悔之机终止参与这一非法活动——不买了,以避免以后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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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不说合法与否,关键是任何时候土管部门都有权利审查宅基地,不符合规定可以收回,符合即可取得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完全是靠土管部门通过发放程序给人民群众的,买卖不能决定使用权,但是买卖行为是违法的,相应的处罚措施是取消卖方的使用权,以后卖方没有反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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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之上的住宅用地,是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能享有的,而非该集体成员内部是不可以享有该类性质的土地的。因此,原则上讲,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宅基地在实践中是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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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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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农村宅基地买卖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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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不能买卖。所谓的买卖,只是双方私下的协议,最多只能代表借用、租用其使用权。土地,任何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宅基地是村民集体赋予本村集体成员用于必要住宅使用的,其使用权即使要转让,也只能限于本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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