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标准是: 1,企业在过去五年来承担两个人的工程造价8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防水。 2,具有8年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的业务经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的领导者,8年以上的建筑防水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总监至少有初级会计职称。工程不少于15人的经济管理,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0人的企业名称;工程技术人员,用不到3企业至少有三个人的三个以上资质的项目经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企业200亿元,注册资本,25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 4,企业近三年,4000万元工程结算的最高年收入。 5,企业承包工程和适当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一个应用程序或应用程序添加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四条: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职称证书,办公文档,并提供相关的资质标准的材料;与注册身份从业人员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 (5),注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身份和养老金证书的证明要求不登记的职称证书;资格标准 (七)要求企业有企业的设备,相关证书工厂;;特殊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和养老保险证 (九)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材料职称证书; (十)资格标准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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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这里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的一个地方,这里有许多人可以承包你们那些工作,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突然,但是他们基本上都是会用一定的心力去给你做到最好。然后不用担心在他们那里。会不会被骗的,这种问题,我们这里都是有登记的。而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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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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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准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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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仿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或园林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或2年以上从事古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匠额工、砌花街工等专业技术工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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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 4、企业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5、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四、代表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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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项目 指发包人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而建设的工程项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本项目内的有关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内。 1.1.3 本合同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 1.1.11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函件。 1.1.12 发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 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6 设计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 监理人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据相关合同文件约定所需建设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相关的工程设备。 1.1.20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1 区段 指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而将本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2 工程设备 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约定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但工程设备除外。 1.1.24 施工机械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实际竣工标准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 1.1.30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1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32 缺陷责任期 指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 1.1.34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解释 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 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 1.3 书面形式 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 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该合同文件的一方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并应当按照翻译文本对该合同文件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 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4.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应当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形式认可。 5.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应当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6. 图纸 6.1 图纸 6.1.1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1.2 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 6.1.3 如果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购买或复制标准图纸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已经或将要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说明所缺图纸的具体细节、对工程进展的影响以及提供图纸的最晚时间。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应当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并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6.3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6.3.2 承包人还应当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监理人。 6.4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4.1 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图纸的,承包人应当制作,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监理人审批,在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按图施工。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6.4.2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述图纸后7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7.1.2 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按照第6.3款约定应当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除外),并负责对设计人的工作及其进度做出妥善的监督和协调。 7.1.3 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 7.1.4 委派发包人代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6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7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负责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完成现场内及其空中任何障碍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房屋的拆迁及拆迁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树木的保护或迁移、现有管线的改位或迁移等,保障现场内场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接口;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接口; (4) 提供电源及接口; (5) 提供电话和通讯线路及接口; (6) 连接现场与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和设计图纸上标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8) 提供的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设施,以保证该等设施始终处于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7.1.8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绿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开工日期之前应当办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应当由发包人办理的本工程相关手续。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亲自或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指令,以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未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应当视为已获得发包人批准。 7.1.12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在开工日期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1.13 应当及时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7.1.14 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实施完成本工程达到实际竣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工程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当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7.1.16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1.17 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应当保持发包人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的稳定性。 7.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关于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 7.2.2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发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8.1.2 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 8.1.3 应当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如果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义务将情况及时向监理人报告。 8.1.4 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除非与发包人书面协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8.1.5 依法确定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8.1.7 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8.1.8 应当根据发包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定位和放线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复验并确认。如果复验发现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线有误,承包人应当立即予以矫正并承担矫正的费用。 一旦复验确认,则视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线方面的责任。复验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实施分包工程的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 8.1.9 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 8.1.10 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1.11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当予以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监理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的约定、发包人指令或监理人指令不符的,监理人有权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并立即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遵循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 8.1.12 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提交监理人或发包人,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未以书面形式发出审批意见或超过合同文件约定时间的,以承包人发出的文件为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8.1.13 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分包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把聘用或将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关资料交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 8.1.15 应当审阅所有合同文件。发现合同文件有歧义或需要补齐、补正有关内容的,应当及时告知发包人。 8.1.16 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应当提交维护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批,并负责按照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1.18 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面变更协议中应当明确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监理人时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设计人 设计人给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审批意见并无合同效力,除非发包人对该指令或审批意见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则该指令于确认之日起即视为发包人的指示。 10. 监理人 10.1 委托监理 10.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程需要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报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 10.1.2 监理人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范围为按照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监理范围以及发包人根据第7.1.3项通知承包人的监理人的职责。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监理人无权对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应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质或内容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10.2 监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当要求监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监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力和责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2.2 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交给监理人代表的资料,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监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监理人更换监理人代表时,发包人应当将新任监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送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 10.3.1 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10.3.2 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承包人时生效。 10.3.3 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为监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监理人的审批 10.4.1 监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后,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审批要求及时间做出书面审批。 10.4.2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则视为有关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措施、样本、样板等已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11. 现场 11.1 现场踏勘 鉴于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已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而要求赔偿或延长合同工期。 11.2 接收现场 发包人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接收现场。 11.3 现场管理 11.3.1 整个现场由承包人实施全面统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对现场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现场平面布置及临时设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当获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书面形式认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11.3.4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 11.3.5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施工组织设计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诺。 12.2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措施,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12.3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 进度计划 13.1 进度计划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13.2 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存在偏差时,或当承包人发现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存在延误可能时,承包人应当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3.3 进度计划的保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订)进行施工,并承担实施所述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所需的费用。 13.4 进度报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或阶段进展,其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4.2 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1) 每一阶段的工程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5)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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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四川新城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还是不错的。这家公司有着丰富的装修经验,工作人员装修技术娴熟,工作认真。技术人员有着先进的设计理念,可以根据户主的需要,设计出完美的装修方案。而且还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可以让你完全放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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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 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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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标准土石方资质已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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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或10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的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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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是: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三星级以上宾馆大堂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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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企业在过去五年来承担两个人的工程造价8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防水。      2,具有8年以上的项目管理经验的业务经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的领导者,8年以上的建筑防水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总监至少有初级会计职称。工程不少于15人的经济管理,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0人的企业名称;工程技术人员,用不到3企业至少有三个人的三个以上资质的项目经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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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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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办理流程: 公司先工商注册,等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再弄齐三级资质需要的人员证件,到行政许可的建委口去办理资质申请。 三级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办理资质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二、企业机构代码 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复印件 五、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一寸 八、项目经理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照片5张; (能代表该工程项目业绩的施工合同; 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安全评价证明。 九、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 十、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 十一、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单、设备台帐等。 十二、代表工程资料(中标通知、设计总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如以上资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术指标,企业还应提供能反映工程技术指标的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等有关证明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 办资质找南京融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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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错,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住宅及别墅等室内设计、施工、软装配饰、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装饰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国家二级资质。该公司设计新颖,服务也周到,用户的口碑很好,装修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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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这种开放的体制模式,最大限度且合法有效地整合、运用社会资源,以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在这种模式推动下施工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建筑法》所禁止的施工挂靠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甚至有施工企业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施工,实践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施工挂靠行为较难区分。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关于内部承包和挂靠法律问题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比比皆是,往往在证据是很难取得有利证据来证实存在挂靠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表明施工挂靠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其他类型案件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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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栋土建、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工程等合同约定的内容(±0.00以下地下车库土建及部分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 m2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有关说明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的土建、内粗装修(仅包括室内墙面及天棚抹灰、楼梯踏步面层及栏杆安装)、门(进户门)窗安装、外墙(含斜屋面)装修、部分水电安装(水、电到户)以及完成本项目所必须完成的其他工作,对于增加的工程项目必须由甲方书面指定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并符合增加的条件,否则有关工程不计算价款。   2、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开工日期:定于 2013 年 3月 6日(以甲方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定于2013年 11月 6 日。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数 245天。(无论任何原因影响,工程必须按时竣工交付)   四、质量验收标准及等级   1、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现行的相关标准   2、质量等级:合格   五、合同单价及计价方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定额采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年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和《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相关配套调整文件计价和调整费用后整体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   2、材料差价按照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参照贵州省遵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计取价差,材料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差价执行相应时期的市场价或乙方自行采购价,但必须在采购前报甲方确认,按甲方确认的价格计取。   3、计算软件:神机妙算或广联达软件。   4、工程变更也采用上述计价方式进行取费,并计入工程总价。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需部分垫资。框架部分(含基础):完成±0.00以上一层主体封顶,甲方一月内拨付已完工程造价的75%,二层主体封顶(转换层浇筑完毕)拨付该层已完工程造价的75%;砖混部分: 三、四层主体封顶一个月内拨付该两层已完工程的75%;屋面封顶后一个月内拨付五、六、七层已完工程造价的75%,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2、工程经竣工验收,乙方提供工程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甲方审计确认并扣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质量保证金,剩余款项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待2年期满后,无质量缺陷,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税费甲方代扣代缴。   七、甲方的工程和责任   1、 开工前10天完成现场三通一平等工作。   2、 工程地质及管线资料在开工前5天内提交。   3、 甲方仅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中的农民用工保证金、工伤保险及工程排污费由乙方支付,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 开工前三天内甲方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5、 主体开工前3天内组织图纸会审。   6、 开工前协调施工现场和周边关系。   八、乙方的工作和责任   1、 开工前5日内提供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监理审定,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施工场地整洁和交工前的施工现场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的损失和罚款。   3、 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乙方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定及批准的保护方案进行保护,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审核后列入工程总价。   4、 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给甲方。   九、安全施工   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对施工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甲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 由于乙方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如果造成工程施工被责令整改而拖延工期或直接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销售损失及延期交付赔偿损失。   4、 因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工人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如发包方因此被追索,则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质量及工期控制   1、质量控制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的施工安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及监理制定的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处罚)措施。   (2)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装饰材料和水电材料(设备)必须由甲方书面指定统一品牌,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品牌或不合格材料。   2、工期控制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任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甲方按照10000元/天处罚乙方。累计处罚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0%。   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协议签字前向发包人交齐履约保证金 元(¥ 元)   十二、合同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   1、 请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2、 采用第(1)种方式调解不了时,可向遵义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期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   字盖章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次日生效。   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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