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 30% 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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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条款一般会在合同中说明,以合同为准,一般有以下2种 1,适用定金罚则,即买方违约不退定金,卖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2,比例罚则。以合同金额的10%为上限,就是说是100万的房子最高违约金是10万 以上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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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认购协议书有约定,按协议约定执行。如无约定,按定金处理,定金不超过总房款的20%(违约金)。 如果是银行自身原因贷款批不下来。不用支付违约金,可要求开发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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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房屋租赁合同都会涉及到房屋租赁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从现实生活中不少房屋租赁纠纷不难发现,房租租赁违约金如何约定、如何计算是广大群众关心的话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读房屋租赁违约金。   一、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应注意:   1、违约金应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   2、约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形式   违约金的形式包括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两种。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   三、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应该付多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3)“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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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来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的,则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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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合同条款之意,即违约金是从你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那天,按照你那天为止已付的房款的0.03%计算。 如果说合同约定之时你交房已付全额房款(17万),则按照17万的0.03%计算违约金。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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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计算的方法不是很难的,一般来说都是按照合同上的所有的规定来进行计算的,合同上的规定是有法律效应的,所以说是不需要担心的,是必须强制的,违法可就不好说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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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20%是约定违约金中较高标准。实际上,法律对此没有严格限制,只要不显失公平,法院将依照合同约定判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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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税应符合三个条件: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和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先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3.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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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商品房买卖违约金的查询 违约条款一般会在合同中说明,以合同为准,一般有以下2种 1,适用定金罚则,即买方违约不退定金,卖方违约返还双倍定金 2,比例罚则。以合同金额的10%为上限,就是说是100万的房子最高违约金是10万 以上价格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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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发生了违约情形违约责任主要是以下这些: 1、定金:双方可以约定合同金额分之二十以内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 2、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3、违约金: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4、赔偿实际损失: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于逾期付款、交房等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双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的时间长短每日计算一定标准的违约金,这样,逾期的时间越长,违约的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越重。如果只约定逾期交房要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逾期一天和逾期一个月甚至更长就没什么区别,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那违约者恐怕宁可再拖更长时间。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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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个要看房产的价值以及合同的规定了,这是一般都是在意向合同中双方签订好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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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到底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是一直困扰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大难题。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归责原则等立法精神。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笼统地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具体约定一旦违约如何承担,易引起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争议就更大。对此,有观点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为一定经济目的达成一致的合意,包括所有条款在签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就不应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一方无权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影响守约方提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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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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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认购书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它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互为补充,一同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如某些认购书具备了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诸如坐落、面积、金额、付款方式等),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也足以依据认购书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开发商交付约定房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并非独立的合同,它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同时还担负对签订正式合同之债权的担保。   就性质来讲,本人认为认购书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其次,认购书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的担保,其效力并不依附于房屋买卖合同,故认购书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合同;最后,认购书以“谈判和签约的行为”为标的,是买卖双方就将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更不是对房屋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房屋认购书的效力   按照民法的理论,预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因预约所生之债权,与普通之债权具有同一之效力”。 因此,认购书作为本约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认购书并不能直接产生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的法律效力已经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认购书确定的合同义务究竟是什么样的义务,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的当事人负有按照认购书约定条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且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的当事人仅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的义务,“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更加接近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本来目的。从大多书认购书的内容来看,认购书中往往明文约定义务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约定是确定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最主要的依据。并且,从订约目的看,“预约之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所以不径订立本约,其主要理由当系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致订立本约尚未臻成熟,乃先成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认购书作为一种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磋商而是为了最终立约。鉴于房屋交易的复杂,认购书一般较为简略,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履行认购书(订立本约)的过程中,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这种建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上的协商是认购书双方当事人应尽的附随义务。   三、违反认购书约定拒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文已经讲道,认购书是独立的、与房屋买卖合同并存且附有债权性质的一种契约形态,“预约既为契约之一种,除有特别规定时,自应适用关于一般契约之规定”。因此,违反认购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从本约角度考虑,在本约订立的过程中,义务人拒绝按认购书约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违反认购书约定将同时满足认购书的(预约)违约责任和房屋买卖合同的(本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选择其一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担违约责任之一的“继续履行”,应当是指认购书权利人仅能要求义务人依照认购书约定的条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事前未约定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在通常情况下,认购书内容一般仅包括:(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及支付;(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有人认为,在认购书内容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交付期限和条件)且双方又不能就其他未约定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如主张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按照认购书约定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则即使在该权利的“强迫”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将不具备可履行性。   本人认为,认购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其至少在预约中明确了本约的签约主体、标的和数量这三个“绝对必备条款”。那么即便《合同法》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条款或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列举的其他条款双方在订立本约时未能协商一致,其所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缺失的内容,也是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这样便不会妨碍本约的顺利履行。而且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教育预约义务人恪守诚信,积极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否则,认购书双方随意以未约定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拒绝订立本约房屋买卖合同,将极大的扰乱房屋交易秩序,也违背订立认购书之初衷。   四、房屋认购书中定金条款的适用   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的,该定金条款的主合同究竟是认购书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呢?本人认为,定金条款的主合同是认购书。因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以某种债权作为其担保对象的。如视其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则其担保的对象是“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债权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及转移标的房屋的债权”。很明显,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订立,主合同尚未形成,作为从属的定金担保权也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将认购书认定为定金条款的主合同,既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完全符合担保法的原理,其作用在于担保双方履行订立本约的缔约义务。   基于以上论述,如果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没有与出卖人进行签约谈判,或出卖人在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截止之前,擅自将房屋另售他人,对违约方处以定金处罚自是不会有任何争议。但如果在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双方进行了签约谈判,但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判断这其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定金条款又该如何适用呢?   在此,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以将来签订合同为标的,只要买受人最后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收回定金,另一种认为,只要没有违反认购书中已经约定的房屋坐落、价款、付款方式等,最终因为双方其他条款没能协商一致而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就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返还。   本人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可取。第一种观点在实质剥夺了买受人的谈判权,不公平;第二种导致双方可以用任何一个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为由而拒绝签约,且不承担责任,使得定金条款形同虚设,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本人认为,判断是否有违约行为,应当看双方的谈判及缔约是否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均应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协商;   2、双方均应完全接受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房屋买卖关系的主要条款;   3、双方均应接受符合公平原则的条款,如双方违约责任大小等同,选择同一比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4、双方均应接受符合交易惯例的条款,如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定制的统一文本中的非选择条款(对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证的时间、争议处理方式等);   5、双方均应接受符合客观条件的条款或者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已经明确的条款,如本楼盘统一的交房时间,绿化条件、周边规划等。   如一方违反上述公平诚信之原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无法订立的,本人认为守约方完全有权要求适用定金条款。当然,前边第三点也已经谈到,守约人还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按照认购书已达成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同时对于未约定的条款要求违约方依公平诚信原则以及符合交易习惯的原则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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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此特别提醒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购房者,为了弥补损失,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发现利息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应及时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两个问题是: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上是对商品房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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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比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即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的,则依照解释的规定(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可以予以调整;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和损失赔偿额的??,则按照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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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也没有必要同时主张。实践中对于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一般以以下原则解决:1、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2、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3、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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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违约金的算法,在《合同法》里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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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约金,二是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例如,房价是100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并且逾期30天交房,则违约金为100万乘以万分之一乘以30天,结果是3000元。 关于已付款利息,一般是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天数计算的,例如,房款是100万元,逾期30天,现行银行贷款利率为5.5%,则利息计算方式为,100万元乘以5.5%除以365天乘以30天等于4520元。 这样上述两项相加3000加上4520等于7520元,这就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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