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平价,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中的规定计算方法而得来的,并不是所有的评标方法相同或计算方法相同;所以建议购买招标文件后详细阅读评标办法,就知道评标价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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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法定的评标办法只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其中前者适用于项目简单,单纯的工程,如单纯的专业分包,周期段的施工成功;后者适用于考虑因素较多,复杂性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采购标段和EPC类型时间长,复杂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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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工作按照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 1、商务标部分评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1)内容完整、项目齐全; (2)报价合理、适中; (3)测试报价与标底的差额幅度; (4)如果复合标底时,测试报价与复合标价的差额幅度; (5)将测试结果按照评标办法打分; 2、技术标部分评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办法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工艺可靠性,例如:工期措施、质量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成本措施等,是否有不现实、有没有脱离实际的情况,所包内容有没有虚假、不真实情况; (2)人员配备是否的当、尤其技术人员的安排是否充足; (3)设备配备是否先进、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材料从采购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做法,是否先进合理; (5)企业的各种保证是否得力(资金保证、物质保证、人力保证); (6)投标人已经完工和在建类似工程情况,是否有能力完成本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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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年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商务部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第22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交通部规定:综合评价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水利部规定: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信息部规定: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铁道部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规定: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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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l)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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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谈判定标。 评标有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是招标人规定了分项工程的项目数、每项的工作内容描述、每项工作的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己组成;定额计价是投标人自己计算每项的工作量,套现行规定的定额综合单价、但是国家规定的5项不可竞争费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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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在与业主签过合同后,前期工作完成后,确立开标时间。开标的那天,要有唱标人,主持人,公正人,监督人,记录人,专家,投标单位,业主。 首先跟 投标单位唱标 (单位不能低于三个) 唱标结束后 投标单位离席 但是不能离得太远 保持通话 专家 开始评标 最后发出中标通知 和中标结果通知书。 之后备案就可以了,剩下大多是业主跟投标单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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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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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主要有:(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评标办法可以参考收下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国家九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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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资格条件是:(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可能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  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招标投标法》还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更换制度。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1)是投标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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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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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技术和经济评标标准--空调工程 (补充说明材料)一.空调工程设计:空调工程设计, ⑵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GB50114-2001)。 ⑶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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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价的计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综合考虑质量、性能,交货或竣工时间,设备的配套性和零部件供应能力,设备或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效益,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等各种因素,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一一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在我国的采购与招标中,依据法律法规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就是“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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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导致投标报价出入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质原因 二、工程工艺 三、地域价格差 想在三个以上的投标人中选择合理的中标人价格只是一方面,一般根据设计有个标底价格,上下浮动小于5%-10%属于正常投标价格,超过这个范围的投标一般会作废标处理。 个人认为,合理的投标应该是打分制,价格占60%-70%,其余占30%—40%(包含价格幅度分,资质分,获奖分,投标资料分等) 当中一般价格幅度分按照和标底差异大小来评判,资质高属于加分,获奖加分和资料的完整度等,这样就会比较公正的评选出合理的中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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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项目部经理、施工经理、财务经理及采购相关人员组成,由采购经理负责主持。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评标期间,如安排询标,投标方有责任派代表参加。 2.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保护招标方的各项合法利益。 (3)为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方,对投标方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审核。 (4)评标严格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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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综合评标法,具体标准看项目特别,主要有商务、技术、价格等,各个评分2标准占一定比例; 2、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也主要是商务、技术、价格等,在其他标准都实质性响应的前提下,报价低的中标,当然在国际招标中,也有将其他评标标准折合为报价,最终汇总; 3、财政部18号令还规定了性价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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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 设 部 部 长 俞正声 铁 道 部 部 长 傅志寰 交 通 部 部 长 黄镇东 信 息 产 业 部 部  长 吴基传 水 利 部 部 长 汪恕诚 二○○一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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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且工程质量、工期、技术、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应该推荐能够最先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哟版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选择性较大,且工程质量、工期、技术、成本受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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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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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国家和水利 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 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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