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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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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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有如下规定: 《通知》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即可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销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1年方能提取”的规定。   无房职工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实际租房发生额,但每月不得超过800元。取消“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方能提取”的规定。   职工子女在国内普通高校就学期间,如果职工家庭人平均收入低于常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常德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标准为准)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缴交的学费。   职工为未婚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但不得再以此套住房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及配偶、子女,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部分)为上限;因重大灾害视灾情程度提取;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责任人实际赔偿金额为上限。   从发文之日起,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时间已超过1年,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账户若无提取记录,可以提取购、建房以后1年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取消“购、建房1年以后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职工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合担保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超过提供担保额时,在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超过担保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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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卡开始使用的同时,大连市配套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职工应妥善保管公积金卡及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需自行承担。同时该办法规定,盗用他人公积金卡牟取利益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应及时修改密码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并通过所属办事处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制作和发放住房公积金卡。同时,住房公积金卡的所有权属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使用。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时申领住房公积金卡,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卡交回注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变更、贷款及其他相关业务时,应出示住房公积金卡,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持住房公积金卡及密码办理业务的,均视同职工本人行为,因此职工应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及其交易、查询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职工自行承担。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卡后,应及时修改交易、查询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应在5日内办理书面挂失住房公积金卡因消磁等非保管不善原因无法使用的,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请换卡。因保管不当造成住房公积金卡损坏或遗失,无法正常使用的,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办事处办理挂失手续,并承担工本费10元。办理挂失时,职工应先以口头形式再以书面形式办理。办理口头挂失后,职工应在5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逾期未办书面挂失的,口头挂失自动失效。住房公积金卡密码遗失的,职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住房公积金卡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职工申领、换领住房公积金卡及挂失住房公积金卡或密码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新卡或密码提供给职工。哪个银行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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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你好,据我了解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机构。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布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建立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六月份成立了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一个“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体制,即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及省监管办和社会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个主体,一个负责执行和运作。截止 2003 年 12 月底,全市共有 3882 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制职工 76.9 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 10% ,职工 6% ;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40.55 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93 亿元,余额 4.14 亿元,为 10968 户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需要满足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无房证明(太原房地产档案馆开具)这几个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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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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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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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流程: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3单位持提取证明及所需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5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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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具体细则如下。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实行监督等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有属地管理说法,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属地管理,如缴交要按营业执照登记地,但贷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缴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许外地交公积金在本地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了。 3、贷款的时候有年龄限制,比如你今年50岁了,块到退休年龄了,贷款年限和金额也就有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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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查询卡,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并按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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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以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户口迁出本市的或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符合以上二、三、五、六条的,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支取一次,以后年度缴存的须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支取。 2、 偿还住房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还款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贷款还清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在退休后方可支取。 3、凡缴存职工申请使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均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待还贷满1年后,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还贷期间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4、凡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在一年内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金额取至千位。 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间须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提取时间须在批文日期半年以内; 3、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须在鉴定材料日期半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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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5、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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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储蓄帐号到原单位申请提取,填写提取申请书,并加盖相关印章,然后由原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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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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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的,但是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管是在北京本地居民,还是外地务工人员,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都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解答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北京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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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条件有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5.调离本省的。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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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如下:河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内环路22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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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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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提取条件: 1、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8、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9、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10、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提取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2、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 3、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提取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2、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1)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2)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4)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3、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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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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