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甲级写字楼,正常的上班时间(8点半到18点之间)严禁电钻、电锯、敲击等高噪音的工序作业,以免影响楼内其它客户;电梯使用高峰时期(早上8点至9点半,下午5点至6点半,中午11点至12点半)严禁运送装修材料,以免影响楼内人员的正常出入。其它时间允许,但晚上10点后一般也禁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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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能有不同的管理方法,但有几个大的方向是不会变:1、装修不能拆除承重墙,如要拆除的话必须要有加固方案2、不允许破坏房屋外立面关于你说的收费,应该说的是收取装修保证金吧,如果是这个的话,也要看当地的物业法规允不允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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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户装修管理标准作业规范   1、目的 规范物业业户装修的管理,保障物业结构的整体性、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业户居住、经营环境的良好性,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区域物业的装修施工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   3.1 物业工程部经理全权负责所管物业的装修管理工作。   3.2 工程部具体负责业户装修相关事宜的受理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装修进场和出场手续,收取相关费用。   3.3 物业工程部负责对业户施工图纸(效果图、平面图、结构图、电气系统图等)审核,以及用水、用电、防火等具体施工的审核与检查,参与完工的验收。   3.4 秩序部负责装修过程中的安全协防,检查安全隐患,并负责装修人员、物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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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以后,接下来就是开始进行装修施工的事情了。但是在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还需要去小区物业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和流程方面的事情,以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在小区物业出具的装修协议上签字。 第二、提供自家装修的图纸,主要是水电路改造和拆改的非承重墙体项目,这些图纸需要由装修公司设计师给你提供,然后你再交给物业。 第三、办理“开工证”,施工时用来贴在自家门上,便于物业检查的工期证明。 第四、出入证:主要是为装修施工的工人办理的,以免装修期间有不法人员混入小区。 第五、交纳装修押金(各个小区视情况而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装修完工3个月后便会退给业主)。 第六、垃圾清运费交纳:这笔费用是用来支付物业清理装修垃圾用的,不同的物业公司收取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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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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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有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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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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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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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装修规定 1、业主/住户装修首先向物业公司申报装修项目,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协议,安全消防责任书及装饰装修保证书,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携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提交施工方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订装修协议,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临时出入证等;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查验装修工程符合装修管理规定,方可退还保证金。 2、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对下水口和其它设备管线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楼梯、过道及其它公共部位加工和堆放材料、垃圾等物品。 3、施工期间物业公司随时派工作人员抽查现场,严禁拆毁承重结构毁损设备管线和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无损。对不听劝阻、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户门以外公共区域严禁加装防护设施;空调室外机安装在指定位置;对讲系统预留位置不能做更改。 5、装修垃圾一律采用袋装后,按规定时间堆放在指定地点,由物业统一清运。 6、装修建材和垃圾搬运不宜影响楼内其他居民的生活,不在电梯运行高峰期间运送。装修材料和垃圾装运不得遗洒,爱护电梯设施,保持轿厢整洁。 7、运送装修垃圾时间:晚19:30至晚21:30 8、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噪音施工。节假日不得进行有噪声施工。 9、因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需要物业公司维修时(有偿服务),业主要积极配合,并自行拆除和恢复装修部分。 10、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依照装修协议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施工结束后,业主和装修单位共同申请查验。如有违反装修协议的酌情扣减保证金;物业公司有关部门查验合格,收回相关证件,结算相关费用。 12、物业公司将装修有关资料归入小区住户档案管理。 二、 装修流程 1、业主/住户及装修单位负责人带齐资料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2、物业公司审批,业主/住户和装修公司交纳有关费用,办理入场手续。 3、安全文明施工,业主/住户监督施工质量,物业管理人员巡查监督装修情况。 4、装修完工后,业主/住户向物业公司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装修方案,确认签字后办理退场手续。 5、如无特殊情况,验收合格壹个月后,业主/住户可退领装修保证金。 三、 流程说明 1、装修资料准备 ①住户领取填写《装修申请表》,并详细列明装修范围、项目及内容。 2、提供下列资料: 1 ①装修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水电) 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2张,办理出入证及存档用。 ④装修队电工、焊工上岗证复印件。 四、 装修审批 1、业主/住户和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确保无违章装修项目。 2、审核同意后,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 3、装修施工前,业主、住户及装修公司对房屋土建结构及配套管网等设施进行检验,并对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将问题集中在《验房表》中反映到物业公司。否则,装修公司将可能承担应由建设单位保修的责任。 五、 装修进场 1、装修公司负责人带齐施工人员身份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出入证、装修许可证、车辆临时出入证。 2、装修过程中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由装修公司负责人或业主到物业公司补办入场手续。 3、业主及施工人员应对管理人员的装修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服从监督管理。 六、 装修查验 1、装修完毕,业主/住户到物业公司申请查验,对查验不合格的,责令其改正后再查验。 2、查验合格后,可办理退场手续。 七、 装修退场 1、施工单位征得业主同意方能退场,由业主在《装修验收表》上签字。 2、因装修造成房屋设备、设施损坏、堵塞、裂、渗、漏等现象,由责任人负责。 3、业主/住户在装修查验合格壹个月后,可办理退领装修保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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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装修安全:请您现场配备两具以上水基灭火器,请您随时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所有装修安全事故全部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自行承担。 二、装修垃圾:为了安全及环境卫生的需要,请您不要从窗户直接抛洒装修垃圾和废料,请不要把装修垃圾和废料倾倒在房前屋后的绿化带内,这样有碍观瞻,请您把装修垃圾和废料装袋,堆放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由物业公司负责及时清运。 三、 请您不要擅自拆除或改动任何墙体及建筑结构,如有改动,要有设计院出示的设计变更手续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方可改动施工。 四、请您不要对厨卫间上下水管道、地漏口进行打洞改造和移位。 五、厨卫间进行装修时,请您不要破坏现有防水层,避免由于装修造成地面渗漏现象,装修之后造成的渗漏及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 室内均采用地板低温热辐射采暖系统,请您不要在任何房间地面上开洞、打眼、钉钢钉及其他预埋件,以免造成地暖受损。 七、为保证本楼窗口的保温密封性,请您不要对现有塑钢窗进行拆换或改装;如拆换、改装产生的安全、冷桥及热桥等现象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八、本楼外墙面均采用苯板墙体保温措施,故外墙上安装空调等悬挂物,请您一定要保证铆固件与承重砖墙体可靠连接、以防悬挂物坠落;由此造成的安全、冷桥及热桥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九、 请您不要拆改、移位、遮档配电箱及线路,不要从配电箱私拉线路,不要把室内插座移位或改变线路,如移位或改变线路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十、 请您不要改变电话(宽带)、电视终端、天然气阀位置。 十一、 请您不要在屋面加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外置物件,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并带来安全隐患。 十二、别墅院内空地请您作为绿化用地使用,不要改变使用功能(如大面积硬化、建筑房屋等)。 十三、.装修时间限定:装修施工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9:00-21:00内进行,双休日可以安排无噪音的活施工,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四、 装修相关费用:装修押金:6000元、装修垃圾费: 5元/平方米,二次装修视为新装修,重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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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安全:请您现场配备两具以上水基灭火器,请您随时注意防火、防盗、防事故,所有装修安全事故全部由业主和装修单位自行承担。 二、装修垃圾:为了安全及环境卫生的需要,请您不要从窗户直接抛洒装修垃圾和废料,请不要把装修垃圾和废料倾倒在房前屋后的绿化带内,这样有碍观瞻,请您把装修垃圾和废料装袋,堆放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由物业公司负责及时清运。 三、 请您不要擅自拆除或改动任何墙体及建筑结构,如有改动,要有设计院出示的设计变更手续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方可改动施工。 四、请您不要对厨卫间上下水管道、地漏口进行打洞改造和移位。 五、厨卫间进行装修时,请您不要破坏现有防水层,避免由于装修造成地面渗漏现象,装修之后造成的渗漏及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 室内均采用地板低温热辐射采暖系统,请您不要在任何房间地面上开洞、打眼、钉钢钉及其他预埋件,以免造成地暖受损。 七、为保证本楼窗口的保温密封性,请您不要对现有塑钢窗进行拆换或改装;如拆换、改装产生的安全、冷桥及热桥等现象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八、本楼外墙面均采用苯板墙体保温措施,故外墙上安装空调等悬挂物,请您一定要保证铆固件与承重砖墙体可靠连接、以防悬挂物坠落;由此造成的安全、冷桥及热桥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九、 请您不要拆改、移位、遮档配电箱及线路,不要从配电箱私拉线路,不要把室内插座移位或改变线路,如移位或改变线路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要您自己承担责任。 十、 请您不要改变电话(宽带)、电视终端、天然气阀位置。 十一、 请您不要在屋面加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外置物件,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并带来安全隐患。 十二、别墅院内空地请您作为绿化用地使用,不要改变使用功能(如大面积硬化、建筑房屋等)。 十三、.装修时间限定:装修施工应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每天9:00-21:00内进行,双休日可以安排无噪音的活施工,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四、 装修相关费用:装修押金:6000元、装修垃圾费: 5元/平方米,二次装修视为新装修,重新办理手续。 十五、 请所有装修施工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办理施工工作证,挂牌服务,凭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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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装修设计、施工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2、施工人员凭办理的有效出入证进出大厦施工,在大厦内只能走消防通道乘消防梯,不能乘客梯。 3、施工时间为每天的am7:00—pm9:00,延时施工需另行申请。每日施工完毕后,施工人员应撤离施工现场。 4、打冲击钻、加工大理石、瓷片和不锈钢装饰板等有噪音施工须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的pm6:00以后或节假日。 5、施工现场尽可能减少油漆工程,建议订做家具,现场拼装,墙面贴墙纸;确进行需有气味施工时,可向管理处免费借用排气扇,做好装修单元向窗外通风。 6、不得损坏玻璃幕墙系统,如有损坏必须赔付材料费、施工费及空运费。 7、严禁在承重结构(梁、柱、墙)开槽,地面不允许开槽,所有线管均延天花、墙面隔断铺设。 8、不得损坏原有的空调管线、水、电设备等。 9、不得占用楼层的公用区域加工或堆放物料、垃圾。 10、装修用的木料表面须涂防火漆并采取白蚁防治措施,非镀锌材料必须作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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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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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各小区管理处负责本小区内具体装修管理事宜。   二、各管理处应履行职责,认真审核装修项目、范围和施工队伍,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将装修申请表、施工图等资料归楼保存。   三、各管理处应当经常巡视本小区内有无违规、自行装修现象,如有应立即制止。   四、在业主装修期间,各管理处应注意公用设施、设备不被装修损坏,如果发现有损坏部位,应立即责令恢复并按照《装修管理办法》处理。   五、各管理处应注意在业主装修期间,其装修行为应尽量不能影响其它业主的生活、工作活动。   六、各管理处应制定有效措施对装修施工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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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选取规定,色调的搭配等。我建议你去大禹家装培训网,就是出版《装饰企业全程营销管理解决系统》这本书的大禹家装培训网,很有用的。报销管理规定的内容和相关制度网上都有,具体的资料你要自己去找,如果想要方便一些的话,可以去大禹家装培训直接下载,还可以参考《装饰企业全程营销管理解决系统》,这本书是关于设计跟管理的书籍,里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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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有明确的规定:08:00-12:00,14:00-18:00,节假日不得进行装修。具体的你可以查看装修管理办法。如果超出这个时间,就是物业的不作为,可以投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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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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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各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修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需遵守我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期限:三个月 2、装修施工时间: 当年5月1日—9月30日:上午7:00—11:30;下午14:00—18:00;当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7:30—11:30;下午13:00—18:00。中午期间禁止有噪音的装修作业。 3、装修施工单位(或装修人员)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后,方可进场装修。物业公司将对装修房屋进行安全监督。 4、装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使用要求。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物业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物业公司审批,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 5、所有涉及公共电气、消防、给排水的装修施工,必须由物业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 6、所有电器的安装都应遵照市供电局的有关规定,所有电线一定要保护在PVC管内,不得将电线直接嵌入物业的任何部位。 7、装修施工用电不超过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需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在管理人监督下,有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一切后果有业主/住户负责。 8、管理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天燃气管道应按天燃气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更改,不得掩埋或密封。 9、为保持小区外观整洁、协调、统一,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外墙色调,不得改变阳台功能;不得对梁、柱、上下板、阳台、露台、通道、承重墙等结构做任意改动。 10、 在未经物业公司批准,小区内及楼宇外墙不得展示、悬挂任何广告性质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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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重结构    大楼承重结构(如:承重墙、柱、梁、板等)的位置、尺寸、强度都是经过严格设计计算得出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随意凿打,更不能开洞或开门。二、液化气管道    大楼室内的燃气管道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敷设,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严禁随意改动或进行掩盖。如确属需要进行变更的业主须向市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供气企业更改并验收后开通点火。业主应向管理处提供相关证明。三、电气线路    电线的敷设和电器的安装,业主应聘请持有操作证的工人施工,电器的容量不应大于原设计的负荷。四、给排水,给排水管道的改造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业主装修时应对卫生洁具、地漏、下水管道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因施工原因造成堵塞由业主负责清理疏通并承担一切费用。在修改排水管道时,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五、防水    业主装修时对厨房、洗手间等部位应做好防水管理。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房屋渗漏水,由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装修材料    (一)装修一律采用防火材料。    (二)外墙门窗、防盗网、空调架等选用材料应以经过一段时间后不污染外墙为原则。   七、外部装修    (一)安装防盗网。底层允许安装防盗网,但业主必须按管理处规定的统一式样、材料、安装方法安装。    (二)进户门可以加装防盗金属门,但业主不得改变原有门洞的设计,不得妨碍楼道通行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三)外墙门窗不得随意改动。八、施工场地    业主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公用地方加工或堆放材料。九、垃圾装运及清理    业主的装修垃圾须用袋装运,出户的垃圾不准在公共场所过夜堆放,须及时运走,防止阻塞公共通道和影响小区美观。   十、装修时间    (一)业主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不得影响周围业主的休息,施工时应尽量降低噪音(如关好门窗等)。   (二)小区内装修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2:00~6:OO。    (三)如业主装修工期紧,征得管理处同意后,装修时间可延长至晚上9:00但必须在晚上6:00~9:OO间,禁止使用电动机械,禁止在楼内喷油漆、烤漆。(四)装修工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十一、防火    业主在装修期间,应确保装修施工人员遵守防火的有关规定,如不得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中,严禁在室内吸烟、用电炉做饭等。进行电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   十二、其它(一)业主应在申请获管理处正式批准后,方可派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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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规定,在进行装修前,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协议中会包含装修允许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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