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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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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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划拨土地抵押当然是可以的,划拨土地抵押值低,有建筑可能会方便些!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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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是按土地评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关于“在交易时是否一定要改变土地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与分割的“套数”是要对应房产证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发展房地产业有关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参看全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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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且以登记为抵押生效的要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在企业间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间抵押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拍卖后,抵押权人需在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方可以优先受偿。 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地上物,复印件); 5、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6、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含在建工程)证明(原件); 7、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抵押的文件(复印件);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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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划拨土地这个词大多时候是在物权法上能见着,也是个法律术语呢,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这个太专业了,属于无期无偿的。不过这种方式针对的大多是单位机关呀,公益事业用地呀,国家重点扶持的那些项目需要建设这类的。有私人用地达到这种等级的我还没有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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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让性质的土地: 是只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卖)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性质的土地: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都是划拨性质的土地,划拨性质的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进行买卖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由当时的价格来定。 其实没什么不同,只是划拨性质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就没什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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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证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出让土地证有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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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给你的,与居住地上建房没有对比关系。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划拨用地只能用于国防等公共设施,也就是说国家不收有偿费用或出让金。但对于房地产来说,只能进行公开出让,也就是说不能无偿提供,对于历史遗留的老房,在交易过程中要交有偿使用费的,也就是说,房地产用地不会再有新的划拨用地了,划拨土地建房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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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就是在过户的时候要交一笔不少的出让金,然后这个房子就会有契证,你以后买卖就不在需要交了具体多少根据面积和土地等级而定,以房管局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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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划拨性质土地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需要你缴纳土地出让金,把土地使用性质转变为国有出让性质,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 2.另外,划拨性质土地上盖的房子,一般都不是商品房,大多属于集体性质公房,需要你弄明白你的房产证是不是正规商品房房产证,以及是否有契税证明,如果有,可以直接过户, 3.如果没有,需要你和单位协议,买断全部产权,补齐差价,缴纳契税之后,办理完毕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明,以及上面说的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之后,才可以转让过户这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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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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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的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划拨性质的土地证可以做抵押贷款,但是因为没有缴纳过出让金,所以银行在跟你确定贷款额度时需要多打折,一般情况下土地性质是出让的住房打7折,而划拨性质的只能打6折。至于利率问题另当别论,这只是每个银行对信贷政策把握的一个标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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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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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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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划拨的土地能办理土地证。 土地证相关: 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1、如果原土地证上土地的来源是转让的,就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过户时就必须缴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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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划拨土地,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报批土地的成本费用(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登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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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和出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 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以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土地,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后出现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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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过户后,如果原产权人有国土证的,只需产权人及同有人携带身份证,税票,老国土证,卖方携带身份证,双方到当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更换新证得手续了。 如果原来没有办理国土证的,需要首先查档,确定土地性质 1 取得方式为出让的商品房已经将大国土证办理,并逐户划分了的,直接办理新证,未办理大国土或未逐户划分的,需开发商出面先行办理大国土后进行划分,个人等开发商通知领取国土。 2 取得方式为划拨的单位房或拆迁安置房,需经有关单位同意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国土证。部分划拨土地,由于有关单位没有通过审批,或该单位已经不存在不能履行职责,或已经有新主管机关管理,但是尚未办理到该土地的工作的,是不能办理国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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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是不允许交易的,除非特殊情况。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我国现行的划拨用地的主要项目是: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特殊项目(如监狱等)用地。因此只有土地性质改变了,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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